强迫他人拍摄裸照勒索财物如何定罪
2021-05-31 14:03: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李某因手头拮据,便想谋取不义之财。某夜,李某发现被害人陈某独自一人行走,于是上前拖拽陈某至小树林。强行脱光陈某衣服,并将手放在陈某私密处拍照,之后让陈某第二天拿1万元来赎回照片。次日陈某报警,警察趁机在李某收钱时将其抓获。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与强制猥亵罪。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具体是指针对他人实施的,具有追求性刺激的意义,属于侵害他人性的决定权行为。实施方式主要表现为强行抠摸他人私密处,强行脱光他人衣裤,强行与他人接吻、搂抱,强迫他人手淫等行为。具有性的意义是指行为与性相关;侵害他人性的决定权是指猥亵行为违反了他人的意志。所以从客观上来看,李某强迫被害人脱光衣服,并且用手摸被害人私密处行为完全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有观点认为强制猥亵罪还必须要求行为人具有追求性刺激的主观心态,但笔者认为本罪成立并不需要上述主观心态,因为即使行为人没有这种心态,该行为也严重侵犯了他人的性自主权。事实上,完全可以从客观上区分是否猥亵行为,因而完全可以区分罪与非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还具有追求性刺激的心态,会导致不当缩小强制猥亵罪的处罚范围。

最后,有人认为拍摄裸照是行为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手段,适用牵连犯来认定,仅构成敲诈勒索罪,笔者认为根据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只有具有类型化的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时,才存在牵连关系。即只有当某种手段通常用于实施某种犯罪,或者某种原因行为通常导致某种结果行为时,才宜认定为牵连犯。本案中并不存在此类型化的手段与目的,故不应当认定为牵连犯,而应当对李某以强制猥亵罪与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

作者:刘勇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