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解读
2024-07-09 10:14:00  来源:江苏人大网

特邀嘉宾:

赵建阳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吕小鹏 省人大财经委原副主任委员

张世祥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已于1月12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3月1日起施行。条例为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益和效率,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条例在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哪些具体规定?有哪些特色和亮点?现特邀几位参与条例制定的嘉宾作全方位的解读。

问:条例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张世祥:招标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预防、惩治腐败具有重要意义。原《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自2004年2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我省招标投标行为、保护国家和市场主体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全社会依法招标投标的意识不断增强。2022年全年,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66402个,“不见面”交易占比96.12%,交易额20153.2363亿元,约占全省GDP的16.4%;其中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总数为26002个,交易总额为10344.1539亿元,交易规模位居全国前列。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招标投标领域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因此,迫切需要在总结全省各地最新实践的基础上,特别是结合疫情期间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快速发展的实际,对原条例进行修订,以满足招标投标市场的发展需求。

问:全面修订条例对于推进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促进公平竞争、保证采购质量、预防和惩治腐败,具有重要意义。此次修订的主要方面有哪些?

赵建阳:条例分为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82条。修订的主要方面是:一是促进市场规则统一,与上位法做好衔接。此次条例修订注重与现行《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衔接,保持与上位法的协调统一,为全省相关规定确定统一规范,促进本省规则的统一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聚集热点难点问题,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近年来,招标投标领域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如:部分招标人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暗箱操作,设置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部分评标专家职业素养不高,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评审职责,私下接触投标人,泄露评标结果,谋取个人利益等。因此,条例在修订过程中,针对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回应。三是加强招标人自主权,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随着国家行政审批管理制度的改革,原有招标投标领域的行政审批、管理事项发生较大变化,如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与规模标准进行调整,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条例在修订过程中,进一步简政放权,强化招标人的主体责任,增加招标投标领域公共服务的供给,加强行业自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衔接标前标中标后各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四是稳妥推动制度创新,适应招标投标行业快速发展。为适应招标投标实践的快速发展,条例对近年来各地探索推行的全流程电子化、不见面交易、远程异地评标、招标文件公示、评标报告审查、电子保函应用、信用评价报告应用等方面的制度创新大胆吸收采纳。

问:招标人是招标投标活动的需求方和采购方,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性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条例在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吕小鹏:招标人是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选择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环节的主体,需要严格落实其主体责任。条例从以下几方面对招标人主体责任进行规定:一是保障招标自主权。切实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拒绝特定人进行投标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采购人自愿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可以简化招标程序。二是规范强制招标制度。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增设了提前招标先行审批制度;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并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编制招标文件、选定评标专家选择评审方法、确定中标人期限等方面提出强制性要求。三是提高招标程序的公开透明度和规范性水平。规范和细化了招标文件的发布、招标文件的内容、招标文件的发售期限及收费、招标人返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档案管理等;为保障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权,禁止采取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并要求招标人组织勘探项目或者召开投标预备会应当给予所有潜在投标人平等参加机会;明确总承包招标、集中招标等招标形式的法律地位。

问:条例在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赵建阳: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招标代理服务行为进行了规范:一是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鼓励招标代理机构主动向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机构、从业人员、业务开展等信息,由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供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参考。二是规范招标代理行为。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策划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资格审查、组织开标、组织评标和协助招标人处理异议的相应专业能力。招标代理机构与国家机关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三是招标投标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鼓励招标投标协会完善招标代理服务标准规范,加强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培训,依法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和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推动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鼓励招标投标协会发布招标代理服务成本信息或者出台收费指导意见,引导招标代理机构合理收费。

问:条例在规范投标和履约行为,坚决打击遏制违法投标和不诚信履约行为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吕小鹏:作为响应招标、参加竞争的投标人,应当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了投标人的行为:一是保障投标人权利、降低投标成本。为顺应招投标市场发展趋势和保证公平竞争权利,扩大了投标人范围,规定了自然人也可以参与投标;细化了投标人的权利;鼓励投标保证金以保函的方式提交,鼓励招标人对信用评级高的投标人免收、减收保证金。二是严格规范投标行为。严格限定可能会导致招标公正性的主体参与投标、禁止弄虚作假投标;对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进行细化,增强可操作性;规范联合体投标行为;详细列明因投标人行为导致招标人重新投标,招标人可拒绝其参加投标的具体情形;三是规范中标人履约行为。禁止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问:评标是选取中标人、保证招标成功的关键。条例在加强评标和评标专家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张世祥:公正、专业的评标是招标投标制度发挥竞争择优功能的重要保障。条例在以下几方面作了规定:一是严肃评标纪律。评标成员应当严格履行专家职责,遵守评标纪律;规定了评标成员回避制度;详细列举了评标专家的禁止性行为,如不得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网络通讯群组。二是提高评标质量。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活动提出实质性和程序要求;招标人要设置科学评标标准和方法,引导专家在专业技术范围内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专家的抽取或直接邀请专家。三是强化评标专家动态管理。要求省人民政府组建全省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完善评标专家培训考核和动态调整机制,严格规范评标专家抽取工作。

问:条例在推动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赵建阳: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消除市场壁垒,降低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交易成本,条例明确取消电子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收费;取消政府投资建设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和交易工具提供交易服务收费;大力推广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鼓励招标人对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等级高的投标人免收或者减收投标保证金;按照全省信用评价标准出具的信用评价全省通用,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重复出具。

问:当前,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核准向事中事后全程监管转移,条例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吕小鹏:为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条例建立了相应的监督保障制度。一是建全监管机制。要求各行政监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积极运用新技术手段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严格规范招标投标制度和规则的制定;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和程序;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服务的监督和检查。二是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行为增设了法律责任。三是加强信用管理。要求行政监督部门加强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应用。

问:对条例的贯彻实施,省发展改革委有哪些考虑?

张世祥: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级招标投标各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组织对条例进行学习培训。各地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政治站位,认真履职尽责,推动招标投标条例的落地落实,对不符合条例的现行制度规则进行全面清理,持续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