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解读
2020-04-28 14:47:00  来源:人民与权力

(原标题:健全制度保障安全 创新管理提升服务——《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解读)

2020年1月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此次废旧立新扎紧织密了燃气安全管理的制度体系,优化完善了提升服务的具体举措,为我省燃气事业的长远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有利于推动我省燃气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条例,本刊特邀几位参与条例制定的嘉宾为您做全方位的解读。

问:我省早在2005年就已经制定了燃气管理条例,也施行了近15年。请您介绍一下此次重新制定条例的背景?

宋如亚:《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其确立的主要制度框架和相关配套规定形成了我省极具地方特色的燃气管理制度体系,为江苏燃气事业的有序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功不可没。截至2018年底,我省县级层面的燃气普及率达到99.8%,其中管道天然气普及率达到82.9%,处于全国前列。燃气的广泛使用在给社会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伴随产生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且国家对燃气管理也出台了一些新政策、新法规,社会公众对燃气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也有了一些新要求、新期待,原有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我省燃气行业的快速发展,需要对原来的制度设计重新进行评估、再次进行谋划。因此,对原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十分必要。这次废旧立新主要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燃气管理和放管服改革的最新精神,充分吸收实践中的成熟经验,合理借鉴外省(市)先进做法,着力解决旧条例存在的制度不清晰、模式不完善、管理不到位和程序不便捷的问题,构建起管理高效、条理清晰、依法合规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推进我省燃气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问:燃气是一种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燃料,如若使用不当就有造成安全事故的可能。作为我省燃气管理的专门性法规,条例在保障安全用气方面有哪些规定?

邵伟明:燃气作为燃料被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和领域,用户包括了居民家庭、餐饮商户、工矿企业等多类主体,使用区域覆盖了城市、乡镇和广大农村地区,能否确保用气安全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和千万市场主体的生命财产安危。为了进一步强化燃气使用的安全保障,条例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进一步压实了燃气经营者的安全责任。对管道燃气经营者定期检查和对用户户内燃气设施的检查频率、检查内容和不予收费等进行了明确;推行瓶装燃气销售实名制,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定期向燃气主管部门报送用户管理等信息;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明确告知用户需具备的安全用气条件,并且需要对用户存放和使用燃气场所的安全条件、用户设施以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二是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的监管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设置瓶装燃气供应站,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瓶装燃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逐步实现燃气经营者对瓶装燃气的统一配送,还应加快推进燃气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实现燃气安全全程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燃烧器具及相关配件的监管,并公布不合格产品名单。三是进一步突出了对用户端的安全管理。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气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燃气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瓶装燃气用户应当对符合安全用气条件作出承诺,禁止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燃气;鼓励燃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规定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应当兼具报警和自动切断的功能,要求餐饮用户、在室内公共场所使用燃气和在符合用气条件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问:高质量的燃气管理工作需要高质量的法规来保障,而革新管理模式、完善制度体系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此次条例修改哪些方面体现了创新管理的改革导向?

李后龙:在简政放权和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下,燃气管理的制度供给也确实应当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真正满足新时代燃气管理工作对法治保障的新要求。在此次修改燃气管理条例的过程中,我们聚焦实践需求,坚持问题导向,将改革创新理念贯穿于制度设计和谋篇布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着力破解过往工作中的惯性思维和落后管理模式,全力优化燃气管理机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体系,条例许多方面都体现了创新管理的改革导向。比如,对实践中由开发商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合同落实住宅小区内业主专有部分之外燃气设施建设主体,将建设与维护责任统一起来的经验做法,既要鼓励引导,又要切实加以规范,因此,条例规定新建住宅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燃气设施的建设,建设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就组织燃气设施建设签订合同的,相关费用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再如,为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此次修改取消了燃气供应许可证制度。我省原条例在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营许可证制度之外增设了供应许可证,且申请条件低于国务院的要求,这对已经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再设置许可属于重复许可,对仅取得供应许可证就可以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实质上降低了行政许可的条件。根据法制统一原则,结合“放管服”改革精神,此次修改删除了相关内容,取消了燃气供应许可证制度。同时,对已经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主体,给予合理的过渡期限。另外,为了发挥信息技术和网格化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在燃气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监管部门共用共享、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快推进燃气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与燃气经营企业的用户服务信息系统相互联通,实现燃气安全全程监管。发挥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在燃气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发现燃气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提醒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问:燃气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一种生活必需品,民众的日常几乎一刻都离不开它。为了防止断气影响生产生活,条例在保障燃气供应方面有哪些规定?

张弛:普通家庭的一日三餐几乎都要用到燃气,相当比例的餐饮企业也将燃气作为烹饪的主要燃料,一旦出现停气,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和千万餐饮主体的日常经营都将受到波及。燃气供应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条例对事关民生福祉的保障供应举措也有所强化,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为了防止断气影响民众生活,条例在应急气源储备设施建设、市政工程与管网同步建设、应急保供和规范企业停气权等方面作了一系列具体的制度设计,千方百计保障燃气供应。比如,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按照规划预留城镇燃气应急气源储备设施建设用地,组织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编制应急预案,提高供应应急保障能力;规定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和房屋建设工程,按照城镇燃气发展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时,条例将应急保供预案和临时接管方案作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应当约定的必备内容,并规定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时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保供预案和临时接管方案。另外,条例对赋予燃气经营企业停气权作了区分对待,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安全用气规定,但严重性和紧迫性并未达到相当程度的某些情形,停气应该通过合同约定而非法规赋权,并且要确保实现精准停气,不能妨碍其他用户正常用气;同时,对发生燃气泄漏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情形,赋予管道燃气经营者立即停止供气的权力,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