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家庭暴力 维护家庭和睦
家庭文明建设关系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家庭建设工作,强调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总书记对家庭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围绕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多次发表讲话,并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科学回答了新时代家庭建设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于进一步加强家庭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也为我们做好反家庭暴力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2021年12月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条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足我省实际,着力构建“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综合防治体系,有效预防、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形成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对于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对于推进我省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六章五十五条,主要规范了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责任等内容,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科学界定家庭暴力概念。在反家庭暴力立法需要解决的诸多问题中,家庭暴力的定义是反家庭暴力立法最核心的部分,是这部条例中最基础内容之一。为了更加准确、具体界定什么是家庭暴力,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条例采取了分类归纳和具体列举的方式,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作出明确界定。条例第三条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四种类型,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主要包括殴打、捆绑、冻饿、残害等人身伤害行为;拘禁、限制对外交往等限制人身自由行为;跟踪、骚扰,经常性谩骂、恐吓,以人身安全相威胁,侮辱、诽谤、散布隐私,以及漠视、孤立等精神侵害行为;强迫发生性行为等性侵害行为;实施非正常经济控制、剥夺财物等侵害行为。
——明确部门职责,构建多元共治体系。反家庭暴力工作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目标是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既需要政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又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参与、协同防控。条例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社会共治,并明确规定了政府及相关单位的职责:一是明确各级政府主体责任,规定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体系,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二是明确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责,要求建立发现报告、联防联动、关爱服务、舆情应对、督查推进等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三是明确公安、民政、司法、教育等有关部门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职责。四是规定妇联、工会、青年团、残联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相关工作责任。五是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等专业服务。
——加强宣传引导,突出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不是简单的“家务事”。防治家庭暴力要坚持坚持预防为主、早期干预的工作原则,重视源头预防,完善信息网络,延伸工作触角,提高预警能力,力争对家暴行为早发现、早调解、早干预、早报告。条例从四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体系,增强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司法机关建立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发布制度,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制作、刊播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节目、公益广告,弘扬健康文明的家庭风尚;妇联、婚姻登记机关、学校、幼儿园等相关机构结合工作特点开展宣传教育。二是落实基层预防排查措施。将家庭暴力预防、排查、处置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服务管理内容,通过网格走访、巡查等方式,及时排查上报家庭暴力隐患。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开展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等工作。三是做好信息数据的采集统计与分析。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对反家庭暴力信息数据进行采集统计与分析研判,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四是调解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开展与婚姻家庭相关的法律咨询、纠纷调解、法律援助等工作,及时有效调解、化解婚姻家庭纠纷。
——建立联动机制,完善家庭暴力的处置。家庭暴力侵犯人权,破坏家庭幸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必须坚决制止和反对。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后,可以向哪些部门和单位投诉、反映、求助,相关部门和单位如何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干预和处置,条例从以下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联防联动工作流程。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反家庭暴力联防联动工作流程,建立家庭暴力受害人投诉的受理、跟进和转介等制度,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落实首办责任。二是明确投诉求助的方式途径。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妇联、工会、青年团、残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或者民事诉讼,也可以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三是明确基层组织和人民团体的处置措施。有关基层组织、人民团体根据实际,采取劝阻暴力行为,协助受害人及时报案,告知相关权利,提供纠纷调解、心理辅导、法律咨询等服务,转介到医疗机构、临时庇护场所等具体工作措施。四是明确公安机关的处置流程。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及时出警,制作出警记录,并做好制止家庭暴力行为、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协助就医、协助庇护和救助、告知受害人权利等工作,根据情节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对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立案调查,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四是规范临时庇护服务。明确临时庇护场所设立条件,对临时庇护场所提供临时食宿、安全防护和隐私保护、分类分区救助及协调有关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法律援助、心理辅导服务等提出要求。
——细化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措施。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出具告诫书,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两种重要制度设计,是制止家庭暴力最有力的方法和措施。条例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对相关措施进一步细化,保障制度切实可行。
细化告诫书的规定。告诫制度是公安机关对依法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加害人采取训诫、教育、警示等非强制措施,督促加害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的一种治安行政指导。条例在四个方面作了细化:一是明确应当出具告诫书的情形。在未能取得受害人谅解,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等实施家庭暴力等五种情形下,应当出具告诫书。二是明确告诫书的内容。告诫书应当包括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后果等内容。三是明确出具时限和送达要求。公安机关自受理报案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出具告诫书,并依法送达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有关组织。四是明确基层组织督促执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基层妇联组织应当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细化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裁定。条例作了细化规定:一是规范申请和受理。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特定条件下相关人员和单位可以代为申请。二是指引证明材料。包括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诊疗记录;证人证言、加害人保证书;文档、图片、音频视频等电子文件以及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记录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等。三是细化保护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责令被申请人接受法治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治等。四是强化协助执行。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主体和协助执行主体、协助执行的工作要求以及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处置措施。
——关怀重点群体,强化特殊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由于年龄、智力、身体以及生理等方面的原因,在家庭关系中处于天然弱势地位,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更需要外界的帮助。对此,条例从四个方面加强对特殊群体的保护:一是明确特殊保护的原则。规定未成年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二是设定强制报告制度。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年老、残疾、重病或者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保护和帮助。三是细化保护措施。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应当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等实施家庭暴力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告诫书。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采取与其身心特点相适应的方式进行询问。四是加强心理救助。受害人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的,有关部门应依托公益性心理健康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心理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