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危险性高、处置困难的自然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危害,对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造成了巨大威胁;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途径。1991年出台的《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自实施以来,对促进保护江苏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已修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森林防火工作也陆续出台了新的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原《办法》已经不能适应上位法修订、新法出台、政府机构改革以及森林防火形势日益严峻等新情况新形势,亟需全面修订。
一、修订背景
(一)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森林防火工作部署和要求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森林防灭火、防灾减灾救灾和安全生产工作,在2020年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提到,“要抓实安全风险防范各项工作。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和森林草原防火等防灾减灾工作。要深入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全面修订原《办法》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与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以赴守住森林草原火灾事故安全底线具有重要意义。
(二)更好贯彻落实“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的重要途径。江苏林业的自然底子不厚,森林资源“烧不起也烧不得”,森林防火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按照《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所提出的“充分发挥林业在江苏现代化建设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要求,以巩固绿色江苏建设成果展现绿美江苏的新面貌,为实现“强富美高江苏建设”新局面做出贡献,也需要全面修订原《办法》,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制度体系构建,不断提升森林防火治理能力,保护好我省森林资源。
(三)不断提升我省森林防火工作水平的现实需要。原《办法》自颁布施行已有三十余年,经评估,其中许多重要规定已经与中央文件和国务院的新部署、新规定脱节,在森林防火实践中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也有待进一步提高,不能很好满足我省森林防火工作实际需要,也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形势的变化,迫切需要进行修订,为进一步提升我省森林防火工作水平提供法制保障。
二、修订过程
省林业局于2022年3月,成立了专门起草小组,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深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广东、贵州、重庆等兄弟省市地方立法,起草形成了送审稿,向各设区的市以及省各有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并通过省林业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同时,通过视频召开由全省设区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涉林单位代表参加的立法调研会,广泛听取基层单位意见,并就关键性问题书面征求森林防火专家的意见。省林业局根据各方意见和建议,对送审稿逐条分析研究,充分吸收合理意见和建议,经反复修改完善后,报送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收到省林业局的送审稿后,进行初步审查,于7月18日至8月17日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并向各设区的市和省政府所有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多轮书面征求意见。9月至11月期间,会同相关单位进行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基层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会同省林业局对反馈的意见建议逐条研究论证,反复修改。12月7日,召开立法协调会,取得共识。《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23年1月27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制定修改立足我省森林防火工作的实际,根据森林防火工作一般流程与规律,着重从科学推进森林防火工作制度建设、积极完善森林防火体系、严格规范森林火灾扑救操作流程、不断健全森林火灾灾后处理机制等方面入手进行调整,旨在维护法制统一,不断提升我省森林防火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三、主要内容
(一)推进森林防火工作制度建设。一是明确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二是明确细化地方人民政府、村民(居民)委员会、有关涉林单位的森林防火职责,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村民(居民)委员会根据森林防火实际需要,组织村民(居民)会议将森林防火有关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以及森林分布区内的工矿企业等有关单位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承担森林防火责任。三是完善森林防火工作的联防机制建设,规定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二)完善森林防火体系。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森林火灾预防准备工作。一是规定省林业主管部门以县(市、区)为单位确定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明确重点森林火险单位等级和管控要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森林防火规划、本地区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和森林防火工作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规划。二是加强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和物资储备,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装备配备;森林分布区内的各类单位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建设森林防火设施,配备森林防火装备。三是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编制本部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其他涉林单位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四是针对森林防火预防工作的特点,明确相应预防措施,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森林高火险区、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车辆、人员、低空飞行器等,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作业或者营运的各种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等。五是进一步明确相关涉林单位的森林防火安全职责,规定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所管辖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加强日常巡护管理,及时排查和消除相关设施设备的火灾隐患;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责任人员,根据需要建设森林防火站点,向进入森林防火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告知森林防火要求并予以监督等。六是加强森林防火队伍建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林业重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国有林场、各类自然保护地等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森林防火专业队伍或者半专业队伍;其他地区根据需要建立森林防火组织;鼓励社会组织建立志愿服务队伍,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积极参与森林防火救灾工作。
(三)规范森林火灾扑救流程。一是规定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发生森林火灾,县(市、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二是细化森林火灾发生后的扑救流程,规定发生森林火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涉林单位应当根据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立即组织扑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根据森林火灾情况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合理确定扑救方案,划分扑救地段,扑救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森林火灾扑灭后,应当对火灾现场全面检查,消除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派人检查同意后,方可撤离。三是明确森林火灾的扑救力量,规定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火灾专业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并综合调动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半专业队伍、志愿服务队伍以及群众扑救队伍等各方力量;必要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协调驻地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并明确了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范围。
(四)健全森林火灾灾后处理机制。一是明确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以及相应级别的调查主体,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二是完善森林火灾档案和森林火灾统计工作,规定森林火灾调查结果应当建立档案;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火灾统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是明确灾后恢复工作,规定森林火灾发生后,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森林资源的灾后恢复提供必要的支持。引发森林火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森林火灾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