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金钱交易的探讨
2023-11-06 16:44: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原告刘女士与房先生恋爱期间,先后向房先生转账21万余元。在二人共同生活期间,刘女士也支付了租房、旅游等生活开销3.5万元。感情破裂后,刘女士觉得当初自己是以结婚为目的才转账给房先生的,这种转账行为属于目的赠与,现赠与目的因分手而未能实现,房先生构成不当得利,有义务返还转账款,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房先生返还不当得利的21万元及共同开销的3.5万元。房先生则认为恋爱时的转账都是刘女士自愿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其他则属于双方生活中必要的共同消费。现赠与已经达成,并不违反公序良俗,自己不应返还。

【评析】法院审理认为,刘女士转账给房先生时双方之间并无婚约,也未能反映出双方有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刘女士上述的转账累计数额虽较大,但每次单笔转账的金额均在双方日常消费承受范围之内,也未能反映出案涉款项系用于双方购买大宗共同生活家用物件或相关结婚用品事宜,故法院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恋爱中,往往会产生较多经济往来,包括赠送礼物、转账等。在这个案例中,刘女士认为她的赠与是基于她对未来婚姻的期待,然而,当这个期待未能实现时,她希望法院能判定她的前男友房先生有返还义务。这个案例引发了我们对于恋爱期间金钱交易的法理探讨、社会观念的反思以及恋爱期望的分析。

从法理角度看,法律明确规定,赠与的有效性并不取决于赠与的目的是否实现。只要赠与行为本身符合法定要件,即赠与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赠与物为自己的财产,且赠与的行为自愿且无偿,那么,这种赠与行为就是有效的。在刘女士与房先生的案例中,刘女士为房先生支付的费用均属于日常消费,且双方并未就此明确约定将来结婚。因此,法院认定这并非目的赠与,而是一种日常生活消费行为,故刘女士的诉求被驳回。

从社会角度看,情侣恋爱期间的金钱交易应建立在相互理解和尊重的基础上。即使未来的婚姻并未实现,恋爱期间的付出,不论是时间、精力还是金钱,都应被视为对感情的投入。在刘女士和房先生的案例中,如果仅把金钱看作是对未来婚姻的投资,那么这显然不符合健康恋爱的社会观念。

恋爱中,对方的关心、理解和陪伴,应该是我们最期待的。金钱的投入,只是为了营造更好的相处环境,增进彼此的感情,而不应该成为索取回报的工具。刘女士期待房先生因为她的金钱投入而承诺婚姻,这样的期待,实际上是将金钱和感情绑定在一起,这并不符合恋爱中最本质的期待。

笔者认为,如果每一次的亲密行为或者日常开销都因为最后未能走入婚姻而寻求经济上的补偿,那么恋爱关系中的付出和得到就变成了一种商业交易,失去了爱情的本质。

作者:吴玉明 王驰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