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第九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及第十六批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2-04-29 14:53:00  来源:法润江苏

各设区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市司法局、民政局:

为加大法治乡村(社区)建设力度,推动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高质量发展,助力提升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现就做好第九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第十六批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第九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工作

(一)推荐范围

在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中成绩突出的村和2020年以后完成“村改居”的城市社区,均可推荐。在2021年度复核中,被保留“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的,不再参加推荐;被注销、撤销“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的,不得参与推荐。同时,根据《“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在2019年度复核中被撤销“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经创建达到标准的,可以参加申报。

(二)推荐条件

被推荐村(社区)必须是“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符合《“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管理办法》确定的标准和要求,要将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宪法和民法典、推进乡村振兴、推动共同富裕、加强疫情防控、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等工作做得好、成效明显,作为这次推荐的重要条件。

(三)名额分配

全省拟推荐申报38个第九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各设区市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

(四)推荐程序

1.基层推荐和公示

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符合条件的村(社区)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核并由其征求乡镇纪检监察部门意见。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将符合条件村(社区)申报材料报送县(市、区)司法局。

县(市、区)司法局会同县(市、区)委依法治县(市、区)办、县(市、区)民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在拟推荐对象所在村(社区)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工作成效等。公示无异议后,材料报送设区市司法局。

设区市司法局会同市委依法治市办、市民政局对推荐单位进行材料审核、实地检查后,于5月20日前将拟推荐对象材料(推荐名单、推荐审核表及推荐审核报告纸质件和电子版各1份)报至省司法厅。

2.省级复核和公示

省司法厅会同省委依法治省办、省民政厅就各设区市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复核,适时开展实地复查,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示后,将推荐名单报送司法部。

二、开展第十六批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工作

(一)申报条件

申报村(社区)必须是已获得各设区市命名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符合《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江苏省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管理办法》确定的标准和要求。要将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宪法和民法典、推进乡村振兴、推动共同富裕、加强疫情防控、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等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这次申报评估的重要指标。存在《江苏省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情形的村(社区)和被撤销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未满两年的不得参与申报。

(二)申报名额

各设区市按照不超过辖区现有村、社区总数3%的比例申报(统计数据截至2022年3月31日)。昆山、泰兴、沭阳县(市)申报名额包含在苏州市、泰州市、宿迁市的申报名额中,不单独另报。

(三)申报办法

1.基层申报和公示

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符合条件的村(社区)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核并由其征求乡镇纪检监察部门意见。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报送县(市、区)司法局。

县(市、区)司法局会同县(市、区)委依法治县(市、区)办、县(市、区)民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在拟推荐对象所在村(社区)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申报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工作成效等。公示无异议后,材料报送设区市司法局。

2.市级审查和公示

设区市司法局会同市委依法治市办、市民政局对申报村(社区)开展材料审核和实地检查,并在市级新闻媒体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于8月31日前将拟申报对象材料(申报名单、申报审核表、申报审核报告纸质件和电子版各1份)报送省司法厅。

3.省级复查和公示

省司法厅会同省委依法治省办、省民政厅就各设区市申报程序的规范性、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申报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复核,适时开展实地抽查评估,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示后,予以命名表彰。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推荐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将“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作为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载体,作为深化法治乡村(社区)建设的有力抓手,切实加强对推荐、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把审核关,杜绝走过场,注重减轻基层负担。要统筹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建设标准和评选程序,组织本区域符合条件的村(社区)筛选、自查和考核工作,确保申报村(社区)底数清晰、群众信服、质量过硬。

(二)加强对已命名村(社区)的复核抽查。各地要结合申报推荐工作,依据《“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管理办法》,组织第1至8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第1至15批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对标自查,重点严查村(社区)是否存在党组织软弱涣散、“两委”成员违法违纪、涉黑涉恶涉邪教、涉黄赌毒及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等问题,做到不留盲点、不存疑点。各设区市要适时开展实地抽查,对存在问题的村(社区)及时核实、汇总专报,提出撤销其“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或者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的建议。

(三)加强对村(社区)法治建设工作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发挥牵头作用,联动本地区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和民政部门,结合全省乡村治理示范村创建活动,深入村(社区)开展法治建设工作指导,打牢法治建设基层基础。各地要以此次推荐申报为契机,推进法治乡村(社区)配套建设,推动“法律明白人”培育、“学法用法示范户”培养、“援法议事”活动等落到实处。同时,要注重挖掘培育示范标杆和典型经验,引领带动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提质增效。

联系人:李国,联系电话:025-83591134,传真:025-83591114,邮箱:1905343887@qq.com

附件:1.第九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名额分配表

2.建议推荐第九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名单汇总表

3.第九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审批表

4.建议申报第十六批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名单汇总表

5.第十六批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审批表

中共江苏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民政厅

2022年5月6日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