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3-09-14 10:19: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杨某在明知向他人提供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实际被用于实施网络犯罪活动,支付结算金额30余万元,杨某非法获利人民币8400元。

【评析】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从主观明知方面来看,明知程度不一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明知”系盖然性明知,即知道对方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即可;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明知”系具体明知,明知转移的是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杨某仅明知对方可能实施网络犯罪行为。

从犯罪对象上来看,是否包括严重违法行为不一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对象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还包括严重违法行为;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对象仅针对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时,不问提供的银行卡被他人从事何种行为、如何使用,只要获利即可。

从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来看,本案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更合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三年以下量刑,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在三年至七年之间量刑。犯罪嫌疑人杨某的行为如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显罪责刑不相适应。

作者:王华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