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租后未恢复原状应承担违约责任
2024-08-28 11:06: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1年,许某、某食品公司共同承租某生物工程公司所有的某地块的房屋,租赁期限自2021年8月12日至2024年8月11日。合同签订后,某生物工程公司如约交付租赁房屋,但许某、某食品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并单方终止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赁期满、终止或合同解除后次日,承租方须按照《租赁房屋交接清单》返还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并按照交付时状态恢复原状,拆除所有搭建物、设施设备、修补破损,包括但不限于机器、货物、隔断、吊顶、墙体、地板等。自2022年10月24日起,许某、某食品公司在未办理退租手续的情况下即失去联系。某生物工程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收回房屋另行出租。某生物工程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租赁合同解除、许某及某食品公司支付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等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评析】

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按约定及时返还房屋,若约定恢复原状的,还应按约定恢复,否则将承担房屋占有使用费。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就涉案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某食品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某生物工程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发函同意解除合同,故判决确认涉案合同于2022年10月24日解除。双方已约定合同解除后某食品公司应按照交付时的状态恢复原状,拆除所有搭建物、设备设施等,并办理交接手续,拖延按约返还房屋的,应承担占有使用费。现某食品公司未按约定将涉案房屋恢复原状、办理交接手续,故判决被告承担某生物工程公司2022年10月25日至2023年5月11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11万余元。某食品公司欠付租金并提前解除合同,已构成违约,某生物工程公司主张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根据某食品公司的违约情形、涉案房屋已于2023年5月11日另行出租等情形,法院酌定违约金为3万元。

作者:胡昕喆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