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储存汽油发生重大泄漏构成危险作业罪
2024-08-28 11:09: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被告人袁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将一辆货车停放在某小区交汇路口作为储油车,利用私自改装的无牌面包车加装加油设备,多次向他人出售散装汽油。后该货车中储存2000余升汽油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在该交汇路口发生泄漏,产生险情,危及停放在附近的其他车辆、人员及周边住宅。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经营汽油无需石油成品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商务部废止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违反成品油(特别是汽油)经营管理不再是“违反国家规定”,无证经营汽油者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只能由公安机关对无证经营汽油者作行政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行为人违反2011年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非法经营作为危险品的汽油,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侵犯的法益不是市场许可秩序,而是公共安全,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构成危险作业罪。

笔者认为,袁某的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首先,袁某的行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涉案车辆系非专门危化品车辆,未取得相关道路运输许可证;车内存在非防爆电气设施,整车为密闭空间,挥发性油气无法排放,形成可燃气体爆炸空间,车辆及车辆内部无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不符合安全标准。

其次,袁某的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构成危险作业罪。本案中袁某使用私自改装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运输车辆、储存容器、加油设施等设备进行成品油等危险物品经营、储存,且经营、储存场所不具备安全防护条件,与居住场所或者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并存在泄漏300余升汽油危及案发地的车辆、人员等情形,有现实危险性。

再次,袁某的行为未经许可,属于擅自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物品的生产作业活动。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本案中袁某经营、储存的汽油属于易燃性物品,袁某不具备危化相关安全知识,也未取得相关从业资质,故不得从事加油作业。上述现状和行为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极易发生闪爆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生态环境破坏等较大恶劣社会影响,具有现实危险性。故袁某的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

作者:刘雪生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