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道路上窨井盖行为的定性
2024-09-18 09:45: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被告人蔡某某于2022年1月至7月间,至农村地区某路段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合道路上,窃得位于道路两侧道牙处的窨井盖7块。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蔡某某盗窃上述地点路面上窨井盖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盗窃上述路段窨井盖的行为应当定性为破坏交通设施罪。该处道路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合道路,系正常投入使用的道路,盗窃该处地点的窨井盖足以造成道路上正常行驶的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盗7块窨井盖位于上述道路两侧的道牙处,机动车经过该处窨井盖的概率较小,但对于行人、非机动车具有较大的危险性。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构成盗窃罪。上述道路虽然为可正常行驶的道路,但被盗的7块窨井盖位于道路两侧的路牙处,车辆从窨井盖上方行驶通过的可能性较小;其次,非机动车一般在道路中会靠边通行,不会紧靠路牙通行;同时,在该路段不属人员密集、人流量较大的路段,因此,该处窨井盖被盗导致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倾覆的可能性较小,产生的危险性尚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事发路段地处农村地区,该道路为双向道路,行经此路段的非机动车较少,通行人员亦较少,未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情况下,机动车一般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本案中,被盗7块窨井盖所处位置,均紧靠人行道路牙,位于机非混合车道的最边缘,正常情况下,机动车不会紧靠路牙通行,否则在较高的行驶速度下,车辆一旦与路牙发生碰擦,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即便出于避让通行的需要而紧靠路牙行驶,也会降低速度,以确保安全,故而案涉路段窨井盖的缺损不足以造成汽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故被告人蔡某某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其次,在案涉道路中,非机动车应当靠边通行,但靠边通行不等于紧靠路牙通行,否则,稍有不慎就会因为撞到路牙而跌倒受伤,该通行方式本身即存在一定的危险性,若非车流拥挤,出于避让等需求,非机动车驾驶人并不会如此行驶。案涉路段来往汽车也较少,路况较好,非机动车没有紧挨路牙通行的现实需要,从通行密度来看,案涉路段亦并非人员密集往来的道路。

故被告人蔡某某盗窃该处窨井盖,虽造成一定的危险性,但尚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被告人蔡某某盗窃窨井盖的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

作者:殷莉莉 张文君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