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停工留薪期如何认定
2024-09-18 09:57: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2021年1月,赵某在上班途中与杭某发生交通事故,赵某脑部受伤被送医治疗,交警认定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住院期间持续处于昏迷状态,2021年5月出院后,于同年6月死亡。赵某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系某公司。2022年3月,赵某近亲属以其名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提出停工留薪超过12个月延长的确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一直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也未对停工留薪期是否延长予以确认。赵某的近亲属诉至法院,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赵某的停工留薪期如何认定?某公司是否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死亡时已超过停工留薪期最长期限12个月,某公司不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结合赵某的伤情、申请鉴定的过程、停工留薪期的设置目的等综合考量,认定赵某死亡时在停工留薪期内,某公司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赵某自发生事故受伤至死亡时间超过12个月,不足24个月,其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虽未对其伤残等级进行确定,也未对应否延长停工留薪期进行确认,但不能据此认定赵某属于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理由如下:

第一,从停工留薪期的设置目的来看。劳动者是支撑国家经济、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停工留薪期设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遏制“小伤大养”,杜绝能够提供劳动而不提供的情况下长期享受全额工资等不良现象的发生。本案中,赵某受伤后持续处于昏迷状态,显然属于应当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且赵某死亡时并未超出停工留薪期最长时限24个月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赵某的情况不属于立法目的所要规制的情形。

第二,从停工留薪期的申请主体来看。赵某近亲属已经以赵某的名义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过相应的申请,未进行鉴定和确认不可归责于原告;且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主体并不限于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用工单位也有提出的权利和义务。工伤保险条例虽未对停工留薪延长确认的申请主体作出规定,但亦未排除用工单位的申请主体资格。即使原告未提出申请,同样具有申请权利义务的某公司,在自己不作为的情况下强调另一方的申请义务,明显系双重标准。

第三,从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来看。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虽然都是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但追求形式正义的目的更多的是为了确保实质正义,在二者产生冲突时,容忍形式欠缺而追求实质正义,无疑应当成为司法的选择,也更能为普通大众所接受。

综上,赵某未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伤残等级及停工留薪期的延长,结合赵某的伤情严重情况、申请鉴定的过程、停工留薪期的设置目的等综合考虑,认定赵某的停工留薪期为17个月加8个工作日,赵某死于停工留薪期内,某公司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作者:李晓洁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