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父母出资助力买房, 是借款还是赠与
2024-09-18 09:59: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蔡某与高某于2017年2月结婚,2017年3月至2019年11月间,因小夫妻俩需购房、装修,蔡父通过其名下银行账户向蔡某转账共计497750元,转账时未注明款项性质。后因小夫妻感情破裂提起离婚诉讼,离婚时法官询问双方是否存在婚内债务时,蔡某与高某均未提及蔡父存在出借款项的行为,后蔡某与高某于2020年1月经法院调解离婚。2020年5月,为减少损失,蔡某单方向蔡父补写借款确认书并签字,认为上述转账系蔡父出具的借款,并承诺“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我们将于五日内归还”,确认书另附有借款时间表,列明不同类目的借款时间和金额。高某并未在借款确认书上签字,其认为转账并非借款,应认定为蔡父对小夫妻俩的赠与行为。

【评析】对于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财产性质认定,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鉴于父母与子女存在特殊的身份关系,父母在出借款项时不要求子女出具借条在情理之中。另外,从公序良俗的角度,虽然父母在子女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并非父母应当负担的法律义务。子女成年后,除明确表示赠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行为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

第二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继承或受赠处理。父母在没有证据证明出资系借款时,财产性质应认定为赠与。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从转账的目的看:案涉转账行为发生在蔡某与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蔡父在向蔡某转账时并未注明款项性质,且并无任何借款凭证,无证据证明转账时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借款确认书制作极其规范,让人产生刻意明确借款原因、用途以及款项来源等内容的合理怀疑。且借款确认书签订之前,蔡某与高某已通过法院调解离婚,且均未披露与蔡父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蔡某婚后单方面向蔡父出具借条的行为有悖常理;案涉借条系蔡某离婚后由其单方出具,高某并未签字认可,难以认定高某有借钱买房的意思表示。

出借人与借款人存在父母与子女的亲情关系,由于子女在结婚时大多缺乏经济基础,难以独自负担买房费用,有能力的父母往往会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目的就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一方父母在子女购房过程中予以资助也是普遍情形。根据一般的生活判断,也难以认定双方具有借款买房的客观事实,父母在没有证据证明出资系借款时,财产性质应认定为赠与。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蔡父的诉讼请求。

作者:冒瑶瑶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