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谅解相胁索要高额赔偿的行为定性
2024-09-18 10:46: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李某是某连锁超市的负责人,受公司委托,负责全权处理超市商品被盗后的相关事宜。李某在处理一起商品被盗案件时,要求犯罪嫌疑人张某支付1万元赔偿金,否则不予出具谅解书,还会要求公安机关严厉处罚张某。虽然侦查机关查实张某盗窃商品金额为2100元,但因害怕,张某支付给李某人民币1万元,李某将其中的2100元上交超市,将剩余的7900元占为己有,并代表超市为张某出具谅解书,请求侦查机关对张某从轻处理。

【评析】在对李某的行为认定中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李某作为超市负责人,尽管具备特定职务身份,但其行为应当限于维护超市的合法权益和日常运营,而非利用职权进行非法索取,李某的行为超出了超市的授权范围。李某占有被害人超额赔偿款的目的产生在与被害人谈判之前,被害人支付的超额赔偿款,并非超市财产,因此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李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威胁内容没有限制,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本案中,张某盗窃超市商品将面临刑事处罚,但处罚的轻重与是否取得超市的谅解有很大关联。李某表示不按照其要求的标准进行赔偿,就“不予出具谅解书,还要求侦查机关从严惩处”,这对于被害人来说,李某的言语直接使被害人心生恐惧。被害人为了让自己不被从严处罚,被迫支付超额的赔偿款,从根本上是违背自己意愿的。从主观方面来说,李某并非为了超市利益而要求被害人进行超额赔偿,李某对被害人的威胁就是为了占有被害人支付的超额赔偿,非法占有的意图明显。

综上,李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作者:刘松茂 郑雪妮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