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王某与李某因合伙纠纷发生争议,李某伙同他人至王某所在的小区内,散布王某“欠钱不还”“品行恶劣”“欠钱跑路”等不实言论,并在其住所门口多次进行摆拍,甚至摄录王某父亲的遗像,后将摄录的十余条视频发布至短视频平台,恶意营造原告欠钱躲债的假象,对王某及其家人进行造谣诽谤、侮辱、谩骂,严重侵害了王某及其家人的名誉权。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李某未能理智对待双方的纠纷,而是采用过激的方式解决双方的争议,在网络社交平台、短视频平台等网络平台,发布侮辱、诽谤张某的内容,对逝者的遗像进行摄录,并将视频发布至网络平台,发布的内容用词粗鄙、侮辱性强,其行为严重侵害了王某的名誉权,侵害了逝者的名誉。李某应当承担删除信息、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
在网络上发布言论、信息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名誉权、隐私权等。任何通过网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提醒广大网民要增强法律意识,认识到网络行为同样受到法律的约束和监管。在享受网络自由的同时,也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同时也要避免侵犯他人的权利,文明上网,营造良好的网络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