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叶某退还的定金1.2万元已汇入您的账户,请注意查收!”
“钱我收到了,谢谢法官!”
近日,远在四川省成都市的冯某收到了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发放的叶某退还的定金1.2万元。
2025年4月,叶某将一台某品牌纯电动轿车挂在二手平台对外出售,并描述车辆“带权益、公司户”。冯某在平台上看到该车后,即与叶某联系,询问标价是否就是卖价、公司户转是否要加股东、该车行驶里程及有无事故等信息,叶某逐一予以答复。
4月15日,冯某添加叶某微信,冯某询问叶某是否跟车企确认过公司户转股东个人户可以保留权益,叶某明确表示可以。4月18日,冯某向叶某转款1.5万元作为定金。叶某拟写购车协议一份,通过微信发给冯某。后叶某告知冯某过户车辆无法享受权益转让,双方就购车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冯某要求退回定金1.5万元,叶某迟迟未予退还。冯某遂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叶某双倍返还定金3万元。该案立案后,叶某主动退回0.3万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人随即电话联系双方,开展调解,冯某最终同意可以不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只要求叶某返还剩余的1.2万元,但叶某认为,双方沟通时间长达一月有余,已经影响车辆在二手车市场上的行情,坚决不同意全额退还剩余定金。
案件如期开庭。审理期间,叶某坚持己见,冯某也不愿再作让步。法院认为,冯某通过二手平台浏览到叶某出手车辆信息,两人并在后续的微信聊天中对车辆信息及转让进行进一步确认,冯某一再和叶某确认车辆权益能否保留,叶某开始回复可以转让,称已确认,包括其在二手平台上也标注“带权益”。
冯某还提醒叶某公司户要转给大股东,问叶某是否方便,在得到叶某确定可行的答复后,冯某向叶某支付购车定金1.5万元。后经叶某与车企沟通,又无法为二手车主保留权益,该违约导致合同主要的、直接的目的即冯某购车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且过错在叶某,故对冯某要求适用定金罚则予以支持,判决叶某返还冯某2.7万元。
判决作出后,叶某主动联系法官,希望从中协调,称愿意支付冯某余下定金1.2万元。为实现案结事了,承办人又进行电话调解,起先冯某对叶某的所作所为非常气愤,强调金额不大,除非叶某能按判决履行,否则一定要申请执行,让叶某接受教训。
后承办法官慢慢开导,其也认识到赌气并不能解决问题,能即刻实现债权填平损失才是最佳选择,遂同意了法官的建议,由叶某将剩余1.2万元返还给其即全部结束,遂出现本文开头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