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诈骗所得的非法财物,三名男子仍协助电诈分子转移赃款,沦为电信诈骗的“工具人”。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2024年11月份,被告人周某在一个博彩网看到高薪兼职的广告后,便主动与对方联系,双方经过交谈达成协议,周某按要求帮对方收发非法财物并按300元/单/人获利,随后,对方把工作手机寄给周某。周某邀约被告人邰某、熊某一起来做,并支付给邰某和熊某300元/天/人,熊某负责租车和放风,邰某负责领取包裹,周某负责把包裹送到上家指定的地点并拍照发给上家。
2024年11月25日,在上游诈骗案中,被害人蒙某按对方要求把25000元人民币装入包裹后,通过货拉拉运送交给周某三人,后周某将该包裹送到上家指定的地点,并拍照发给上家;同日,在被害人覃某被诈骗案中,覃某按对方要求把67000元人民币装入包裹后,通过货拉拉运送交给周某三人,周某和邰某在接收包裹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熊某趁机逃跑,后于2024年12月1日被抓获。案后,覃某被诈骗的67000元人民币已追回并返还。
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邰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提醒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为完成违法犯罪行为,在很多环节都需要“工具人”,比如提供“两卡”、金融支付工具、转移案款等。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贪图小利,不要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号等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更不要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触犯刑律,必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