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江诉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2024-10-23 15:49:00  来源:人民法院报

入库编号2023-12-3-001-029

关键词 行政 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 交通违法 交通标志标线 设置目的 明显不当

基本案情

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以下简称“綦江交巡警支队”)在某丁字路口右转进入某小学的行进路段前方及右侧均未设置“禁止右转”等标志,但在进入该右转道约30米处的道路左侧和地面分别设置了“禁止驶入”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2018年6月16日,秦某江驾驶小型轿车在该丁字路口右转行驶30米后,道路左侧出现“禁止驶入”交通标志和地上出现“禁止驶入”交通标线,秦某江进退两难,遂驶入了禁行路段。2018年7月5日,綦江交巡警支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秦某江驾驶小型轿车在某小学路段实施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决定予以200元罚款、记3分的处理。秦某江不服,向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以下简称“綦江区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綦江区公安局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綦江交巡警支队作出的前述处罚决定。

根据公开的政府信息可知:2017年6月21日至2019年5月10日,案涉路段抓拍设备共抓拍5814车次。秦某江遂以綦江交巡警支队未正确设置道路通行标志,在进入该单行路段前,无法获知该路段的通行信息和交通禁行标志,不可能作出正确判断为由,诉请判决撤销前述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日作出(2018)渝0110行初368号行政判决:驳回秦某江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秦某江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19)渝05行终467号行政判决:一、撤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0行初368号行政判决;二、撤销綦江交巡警支队于2018年7月5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綦江区公安局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规定,交通标志一般情况下应设置在道路行进方向右侧或车行道上方,也可根据情况设置在左侧,或左右两侧同时设置。因此,綦江交巡警支队将案涉禁行标志设置在道路的左侧,符合规范。但交通标志标线设置除了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外,还应当考虑相关通行设计的合理性等因素。秦某江驾车行至该丁字路口时,路口前方或其他相应位置并未设置“禁止右转”等相关提示标志。此种情况下,一般人的反应是此处可以右转,既然可以右转,右转后的道路一般情况下均可以通行。本案綦江交巡警支队虽然将禁行标志设置在禁行道路的起点,但没有在起点位置之前的适当位置设置相应的提示标志,致使机动车驾驶人驶入顺行路段后,容易越过禁行道路,造成违章。结合该路段在不到两年时间内发生高达5814车次因同一行为被监控抓拍的事实,法院认定该处的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存在不合理之处。秦某江请求撤销綦江交巡警支队所作案涉处罚决定书和綦江区公安局所作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成立。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区域不合理,导致车辆驾驶人没有足够反应距离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明显不当并判决撤销相应的行政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

一审: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0行初368号行政判决(2019年9月3日)

二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行终467号行政判决(2020年9月4日)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