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农业生产经营
2021-05-18 14:25:00  来源:法润江苏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正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本篇重点选取与农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经济组织形式、农产品流通、农药肥料种子的购买使用等问题,通过简单和便于理解的文字予以回答解读,帮助了解和掌握涉及农业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职能有哪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有哪些自主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除国家以外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唯一的组织,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本集体成员参加生产活动,利用本经济组织的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等从事营利性活动。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职能包括:(一)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二)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三)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四)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如何管好用好集体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宪法此规定形成了我国城市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二元结构,这种产权制度安排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集体土地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可以成为一种实质性的权利,可以被特定主体直接行使,这个主体《宪法》《土地管理法》与《民法典》规定的很明确。但集体所有并不是村委会或任何村级组织所有,而是农村集体的成员集体所有。集体土地的使用用途等重大事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等代表机关具体来实施。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我国农地制度中的基础性地位。全会进一步指出,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受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通过各种权利的授予,使得农民对于集体土地以及其他财产的权利不致于虚至的地位。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这项禁止性的规定,约束了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权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该项规定明确了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之下,农村集体土地以及其他财产的保护的主体。

3.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承包经营权包含哪些内容?

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另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4.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应履行哪些手续?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5.承包方能用已取得的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抵偿债务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第15条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该司法解释已经被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已将上述第15条的规定删除。依据《民法典》第334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对该法条中“转让”的理解,是否暗含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用来抵偿债务,有待进一步司法解释。

6.土地承包的转包和转让有何区别?承包人可以将承包的土地转包获利吗?

转包是承包方通过出租的方式来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行为,该行为并不打破承包方和发包方原有的法律关系。而转让是由原承包方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新的承包方的行为,打破了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原有的法律关系。另外,土地承包人可以将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他人获取租金收益。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转包是指土地承包方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的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因此转包是流转土地经营权方式之一。根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因此土地承包人可以将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他人获取租金收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转让是指土地承包方依法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且须经发包方同意,由受让方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

7.承包方对承包的土地进行破坏性或掠夺性生产经营并造成损失,怎么办?

承包方对承包的土地进行破坏性或掠夺性生产经营并造成损失的,会受到行政处罚以及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方在承包期内需要承担一定义务,包括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8.因土地承包合同与发包方发生纠纷,承包方可以采取哪些方法寻求解决?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土地承包合同与发包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土地承包合同与发包方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9.什么是合伙企业?哪些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中,合伙人的出资包括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10.农村建厂时只出力没出钱能算股东吗?

该问题需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如果所建的厂是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需要在合伙协议中载明。也就是说,如果该厂的性质为合伙企业,那么合伙人可以通过劳务出资成为该厂的股东,具体的股东份额参照劳务评估结果。第二种情况,如果所建的厂是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作价出资。

11.如何确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2.国家对农药、兽药、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有什么规定?

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6月1日起生效,全文共66条。该条例对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作出详细的规定,明确了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以及监督管理的相关措施。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例在法律责任章节明确了违反相关规定承担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

新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3月27日起生效,全文共75条。该条例对新兽药的研制,兽药的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等环节作出详细的规定,明确了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以及监督管理的相关措施。特别是该条例在法律责任章节明确了违反相关规定承担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

修订的《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已于2018年10月26日起生效,全文共35条。该法对农业机械产品、使用安全、农业机械牌证管理、农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农业机械维修、以及国家支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作出详细规定。

13.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什么资质?

根据《种子法》《江苏省种子条例》等相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子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取得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材料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在销售页面显著位置公示所销售种子的标签内容和使用说明。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4.购买农作物种子时应当主要了解哪些内容?

根据《种子法》以及《江苏省种子条例》等相关规定,购买种子时,应当注意经营者是否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网络购买种子时,在店家销售首页位置了解店家是否已经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是否已经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且在销售页面知晓销售种子的标签内容和使用说明。

15.对于销售不合格种子或者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销售不合格种子或者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行为,轻则会受到行政处罚,重则会承担刑事责任。根据《种子法》的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6.生产销售的肥料、农药、种子须标明哪些内容?哪些单位可以经营肥料、农药?

根据《种子法》的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

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

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印制或者贴有标签。国家鼓励农药生产企业使用可回收的农药包装材料。

农药标签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以中文标注农药的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内容。

剧毒、高毒农药以及使用技术要求严格的其他农药等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17.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和劣质农药的行为如何处罚?对生产、经营假兽药和劣质兽药的行为如何处罚?

一、生产、经营假农药和劣质农药的行为: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一)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农药经营者经营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假兽药和劣质兽药的行为: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18.农产品收购单位可否代其他部门扣缴费用?

农产品收购单位不可代其他部门扣缴费用,提防多交冤枉钱。根据《农业法》的规定,农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扣缴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扣、代收税款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由此可见,通常情况下,农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不得代其他部门扣缴费用,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捕鱼打捞到文物或者耕地挖掘到文物怎么办?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捕鱼打捞到文物或者耕地挖掘到文物时,应当保护文物不被损毁,联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作进一步处理。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