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婚姻家庭与遗产继承
2021-05-18 14:32:00  来源:法润江苏

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婚姻家庭与遗产继承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法定婚龄、订婚、事实婚姻、彩礼、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夫妻共同债务、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离婚冷静期、离婚子女抚养权等多项法律规定,体现了立法机关将尊重人权、自由、平等、保障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权益等作为基本原则,回应了时代需求与民众期盼,为塑造健康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和家族财产的合法传承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1.男女的法定婚龄分别是多少周岁?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最低年龄。也就是说,男女双方只有达到或高于这个年龄才能结婚,至于结婚的最高年龄,则无限制。《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即男性达到二十二周岁可以结婚,女性达到二十周岁可以结婚。

2.订婚有法律效力吗?法律是否保护事实婚姻?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订婚并不是男女结婚的必经程序,属于一种民间习惯,是否选择订婚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订立婚约后的男女双方,如有一方不愿再保持婚约关系,也就是不同意结婚的,只要通知对方即可,既不需要征求对方的意见,也不需要经过任何机关、团体办理任何解除双方婚约的手续,被通知的一方不能以任何理由限制对方,强迫对方与其结婚,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对于事实婚姻,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按照上述的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时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法律予以保护;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均按同居关系处理,这种情况下事实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个时候双方不能离婚或者只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只能就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

3.举办了婚礼就是结婚了吗?

男女双方缔结婚姻,成为夫妻,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由此可见,仅举行过结婚仪式是不够的,即举办了婚礼并不等同于结婚。男女双方要求结婚的,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双方还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后,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核,准予结婚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只有完成了结婚登记,才算结婚,男女双方才确定了夫妻关系,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核、登记,仅举行了婚礼等结婚仪式,没有取得结婚证,男女双方的关系还不是夫妻关系。

4.结婚前男方家里送的聘礼算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还给男方吗?

彩礼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蕴含着对方答应结婚。法律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双方另有约定根据约定执行。

对于彩礼是否可以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彩礼无需返还,但如果存在上述几种特殊的法定情形则可以要求返还。

5.哪些情形下婚姻无效?哪些情形下婚姻可撤销?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民法典》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况有三种:一是重婚;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是未到法定婚龄。

婚姻可撤销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当事人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二是当事人患有不适于结婚的重大疾病,但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无效的以及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6.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所购房屋归谁所有?

这个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子女登记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视为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也就是说,子女婚后买房,父母出资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根据这一新规定,建议此后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最好由父母、子女和子女的配偶一起签订书面的协议,明确约定父母出资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如果是赠与,需约定清楚是只赠与给子女,还是赠与给子女及其配偶。如果是借款的,约定清楚利息和还款期限等。

7.哪些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哪些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8.夫妻财产能否约定?如何约定?夫妻之间对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处理?

《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由此可见,夫妻财产是可以约定的,而且同时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法律规定。

也就是说,除了书面约定夫妻财产归属的特殊情形外,一般适用民法典的法律规定。

9.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甲乙为夫妻,甲为筹集赌资所负债务,乙可以拒绝偿还吗?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此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甲为筹集赌资所负债务属于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并不属于共同债务,乙可以拒绝偿还。

10.夫妻之间的义务与责任有哪些具体内容?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夫妻之间的义务和责任主要包括:

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3、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4、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5、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1.什么是离婚冷静期?甲乙为夫妻,甲长期遭受乙的暴力虐待,甲起诉离婚,需要经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吗?

《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是指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时,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30天称为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后的“再一个”30天之内,双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逾期不领取离婚证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综上,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情况,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情况可以起诉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需要明确的是,离婚冷静期不妨碍离婚自由,对真正需要离婚者,并不能阻止其离婚。设立离婚冷静期的直接功能在于防止草率离婚,即以防止草率离婚为目标,以协议离婚中的冲动型、赌气型等草率离婚为防范对象。离婚冷静期展现了国家对草率离婚的干预立场。离婚冷静期不是当事人的意志选择,是国家强制干预,体现了国家维护婚姻稳定的态度和决心。

12.甲乙二人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都想争取1岁女儿的抚养权,应该由谁来抚养?如果是其他年龄阶段的未成年子女呢?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无探望子女的权利?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因此,甲乙1岁女儿的抚养权争议法院应该会判归母亲一方。

对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征求其本人意见,尊重其真实意愿。

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也就是无论是父或母拥有抚养权,另一方都有权去探望子女。

13.离婚时,法律对怀孕、分娩以及中止妊娠的女方有何保护?

《民法典》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该法律规定是考虑到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及中止妊娠后的身体和心理状况,从保护女性及子女利益的角度出发,充分体现了立法机关将尊重人权、自由、平等、保障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权益等作为基本原则。

14.夫妻离婚后,能否以子女改变姓名为由拒付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由此可见,一方擅自改变孩子的姓氏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法院责令一方将孩子的姓氏改回来,而另一方也不能以此为借口,拒付孩子的抚养费,而只能到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维护自己的权益。

15.离婚财产分割必须均分吗?甲乙为夫妻,乙为照顾老人孩子辞掉了工作,离婚时乙有权要求甲给予补偿吗?

离婚时财产分割一般情况下是均分,但如果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甲乙离婚时乙有权要求甲给予补偿。《民法典》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由于乙为照顾老人孩子辞掉了工作,付出较多义务,甲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6.甲乙为夫妻,甲的母亲身患肝癌,乙拒绝为其支付医疗费用,甲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甲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甲乙是夫妻,甲对其身患重病的母亲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乙如果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甲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17.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父或母可以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吗?成年子女呢?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法院提起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之诉;而成年子女只能向法院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以明确亲子的血缘关系,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使应尽义务的人不致逃避责任,以实现法律的公正。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之诉的主体是夫妻一方,成年子女只能提出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二是当事人提出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之诉时应当有正当理由,即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举个例子,甲乙生有一子丙,甲或乙在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可以向法院提起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之诉,而丙只有在成年后,并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才可以向法院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

18.甲为46岁单身男性,意欲收养9岁女童,可以吗?

不可以。因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甲作为46岁的单身男性,如果想要收养女儿,应当与其年纪相差四十周岁以上,9岁女童与其相差不足四十周岁,所以不可以收养。

19.甲已有一个孩子,还能再收养一个孩子吗?

可以。《民法典》与调整后的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相协调,将收养人须无子女才可以收养孩子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所以,若其他条件符合,则甲虽然已经有一个孩子,但还可再收养一名孩子。

20.“父债子还”是否有法律依据?

“父债子还”的说法是一种民间表达,不是法律术语,所谓的“父债子还”是有条件的:一是父辈债务人留下了遗产;二是儿女继承了父辈债务人的遗产。此时,债权人上门讨债就是合法的,可以按法律规定先让父辈债务人的遗产来偿还债务,等债务偿还完毕,儿女才能继承剩余的财产。

例如,父辈债务人留下了500万遗产,但欠了400万外债,所以要先拿400万遗产来偿还完毕才行,剩下的100万由子女继承。再比如,如果父辈债务人只留下了20万遗产,不够偿还100万债务,则只需偿还20万的债务,剩下的80万,子女没有法律义务偿还,除非子女自愿偿还。

21.遗产继承有哪些方式?在法定继承、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并存的情况下,哪个效力优先?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由此可见,遗产继承的方式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遗嘱,是遗嘱人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赠包含在遗嘱内,是遗嘱人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根据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遗嘱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这样规定是因为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充分体现了被继承人自由处分个人财产的独立意志,法律予以尊重和完善。而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对生前的被继承人尽到了扶养义务,出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应当让其按照协议优先取得遗产。

22.死者生前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其父母在继承中算一份还是两份?

该情况属于法定继承。《民法典》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死者父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与死者的配偶、子女共同继承死者财产,父、母各占一份。

23.遗嘱有哪些形式?遗嘱人立了多份遗嘱,最后应该以哪份为主?如何确定效力?

遗嘱的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种。

公证遗嘱,即经过公证机关证明过的遗嘱;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最为常见;代书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口头遗嘱,嘱人在危急时刻,口头表达内容的遗嘱。《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两种形式。《民法典》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2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2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出现冲突的,以最后设立的遗嘱(无论是否是公证遗嘱)为准,但最后设立的遗嘱为口头遗嘱且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未重新设立遗嘱的情况除外。

24.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中受遗赠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25.独生子女能否继承全部遗产?再婚家庭,遗产只归再婚子女吗?

独生子女可以继承父母的财产,但子女不是唯一的继承人。民法典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因此,独生子女继承父母遗产要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他(她)一个人的情况下才能全部继承。举个例子,甲乙仅有一子丙,如果丙要一个人继承全部遗产,则其父母与祖父母均已离世。同理,再婚家庭也是一样的道理,遗产只归再婚子女的情况只有同一顺序继承人只剩再婚子女一个人的时候才会发生。

26.被收养的子女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吗?

被收养的子女不享有其对生父母的继承权,但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一定遗产。养子女与其生父母间虽然有着血缘关系,但是从法律上讲,他们从与养父母之间确立合法收养关系时起,父母子女间就不存在抚养和赡养的义务以及继承权了。因此,一般情况下,养子女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但是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27.丧偶儿媳或女婿有继承权吗?

儿媳和女婿不是公婆或岳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一般不享有继承权。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继承权。

举个例子,甲的妻子乙离世,但甲为乙的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甲是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继承权,可以分得部分遗产。

28.继承人什么情况下会被剥夺继承权?什么情况下可以对继承人宽恕并恢复其继承权?

《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由此可见,丧失继承权可补救,《民法典》让改恶从善者得“宽恕”。但是,如果某人为继承其父亲的遗产而杀害其父亲或者兄弟姐妹等其他继承人是会被剥夺继承权,并无法恢复。

29.什么是代位继承?侄甥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代位继承权?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民法典》实施前,我国的代位继承制度仅适用于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民法典》将扩大该制度的适用范围,被继承人的侄、甥也可享有代位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这一条适用于法定继承中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情形,如果法定继承中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情形时这一条不适用。

简单来讲,侄甥享有代位继承权的条件有三:

一、法定继承,即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或遗赠协议;

二、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晚辈直系血亲均不继承;

三、侄甥的父亲或母亲(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如果被继承人是立有遗嘱或遗赠协议,那就没有侄甥的事了(除非遗产遗赠给他/她)。

如果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都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但被继承人的(外)孙子女还健在,那也没有侄甥的事了。

满足一、二条件下,如果侄甥的父/母(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还健在的,那也轮不到侄甥,因为其父/母会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满足一、二条件下,如果侄甥的父/母(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是晚于被继承人死亡,则可能发生转继承,由侄甥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

30.什么是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