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坚持这一原则,有利于促进男女平等,弘扬尊老爱幼的传统风尚。本篇从妇女、儿童、老年人的权益保护与侵权纠纷的处理等角度,对这类特殊群体中常见的纠纷和权益问题进行法律释理。
1.妇女享有哪些劳动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简而言之,女性与男性在就业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只有妇女拥有了更加充分的发展权利、机会和资源,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要重视妇女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发挥女性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2.女职工享有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等规定,女职工在工作岗位中,享有国家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例如: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3.单位可以通过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吗?
不可以。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由此可见,单位通过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属于侵权行为,该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约定是无效合同或无效约定。妇女享有的婚姻自由权、生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他任何单位都无权在其内部规章制度中或者与职工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限制职工行使婚姻自由权、生育权。
4.什么是家庭暴力?遭受家庭暴力后如何寻求救助?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当遭受到家庭暴力后,一定要及时为自己寻求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5.妇女在婚姻中享有的权利保护?
《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6.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有哪些表现?如何维护女性的生命健康权?
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的行为表现有:(一)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二)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三)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四)拐卖、绑架妇女、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五)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六)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维护女性生命健康权的途径如下:
法律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7.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若违反法律规定: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8.声明断绝父子关系后,儿子还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吗?
儿子有赡养父母的义务。首先,在中国父子关系无法断绝,因为我国法律不支持断绝或者说解除血缘关系(除非是收养关系);其次,公证机关是不会对这种断绝父子关系进行公证的,因为对于违背法律、违背公序良俗的承诺或声明等,公证机关亦不会受理。
根据法律的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由此可见,即便父子双方自愿断绝父子关系,父亲要求儿子履行赡养义务,儿子仍需尽赡养义务。因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其他的所谓合同、承诺或声明等等都无法对抗法律的规定。
9.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该怎么办?
我国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民法典》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由此可见,对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成年子女,老年人可以拿起法律武器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子女对年老的父母有家暴、遗弃等行为的,该怎么办?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违法行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以及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都是社会所赋与并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
根据法律的规定: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年老的父母可以请求有关单位对有家暴、遗弃等行为的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如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父母向子女追索赡养费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父母向子女追索赡养费时,父母可以向其任意一个儿女的住所地法院或者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
例如,甲乙居住在南京,生有丙丁在外地工作,若丙丁不给付赡养费,甲乙可以向南京的法院起诉。
12.什么是监护?监护人有哪些职责?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怎么办?
监护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特定财产权利而由公民或社会组织对其予以监督、管理、保护的制度。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13.父母因虐待自己的孩子被撤销监护权后,孩子由谁来管?
根据法律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由此可见,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有其他监护人的,应当由其他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未成年人继续受到侵害。没有其他监护人的,人民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综合考虑其意愿、品行、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与未成年人的生活情感联系以及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愿等在特定的人员和单位中指定监护人。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14.什么是五保供养对象?供养内容主要有哪些?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农村中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15.哪些人可以担任老年人的监护人?
根据法律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16.被收养人成年后对养父母有遗弃、虐待行为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吗?
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举个例子,甲乙收养一子丙,悉心培育丙成年后,丙忘恩负义,对甲和乙有遗弃、虐待行为,甲乙可以要求丙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17.解除收养关系后,成年养子女是否应当支付养父母在收养期间的抚养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18.青少年遇到校园欺凌应当怎么办?青少年在校伤害事故有何法律规定?
青少年在遇到校园欺凌时,应该及时告知老师、家长。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9.未成年劳动者享有哪些特殊保护?
根据法律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