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相邻关系
2021-05-18 14:43:00  来源:法润江苏

“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这封流传至今的家书是清朝大臣张英对于邻里关系处理原则最质朴和直白的表述,而在现代社会中,这种简单邻里关系所涵盖的内容已突破传统范畴,变得愈加复杂且丰满,并且逐渐演进成了一种权利。

现代意义上的相邻关系属于私法范畴,存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是相邻关系产生的基础。根据《民法典》规定,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合理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关系主要涉及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日照等,这些都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1.什么是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有哪些种类?

相邻关系顾名思义就是邻里之间的关系。《民法典》规定相邻关系是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相邻关系中,一方在使用或经营自己的不动产时负有不得妨碍对方合理行使权利的义务,同时也有权要求对方不妨碍和侵犯自己权利的合理行使。

相邻关系的内容主要涉及邻里之间的日常生活的范畴,是一个整体性的概念。《民法典》列举性规定了六种相邻关系:用排水、通行、修建与铺设管线、通风、采光、日照以及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和有害物质排放以及相邻不动产损害的防免等相邻关系。

2.什么是相邻权?相邻权的主体是谁?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相邻”意味着只要他人不动产的使用对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产生影响,或者说对本人不动产的使用影响到他人不动产使用的整个辐射面积和空间,都可称作“相邻”。如:一楼产生噪音,六楼被感知,仍可谓一楼与六楼相邻,可径直基于相邻关系行使相邻权。

相邻权的主体以不动产使用者为限,不限于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因为相邻关系是为调整土地或建物利用关系所设定的,所有不动产使用者都自然是相邻关系的主体,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典权人、租赁人等。

3.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有哪些?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主要有三点:

(一)互谅互让、互助团结原则:正如序言所述“让他三尺又何妨”,相邻各方对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或因环境污染发生争议以后,必须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国家机关或人民法院解决;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例如:在处理地界纠纷时,如果原来未划定地界,就应当根据如何便于经营管理和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原则,来确定新的地界线;

(三)公平合理原则:公平合理是民法典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其中有四层含义:一是坚持权利义务平等。相邻各方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谁也不能只行使权利,不履行义务。相邻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二是行使权利应保持在合理限度内;三是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状况和先后顺序;四是避免或排除不当妨害,合理赔偿损失。

4.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特征是什么?

(一)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之间。相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使法人;可以是财产所有人,如集体组织、房屋所有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如承包经营人、承租人;

(二)相邻关系的客体一般不是不动产和动产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如噪音影响邻人休息,对于不动产和动产本身的归属并不发生争议。有的相邻关系的客体是物,例如,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三)相邻关系的发生常与不动产的自然条件有关,即两个以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财产应当是相邻的。如果甲、乙之间的土地一个在河北,一个在西藏,自然就不可能发生这种相邻关系。

5.阳台外墙空间是否属于公共面积?阳台外墙空间被邻居占用了该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故阳台外墙属于公共面积,是各业主共有的部分。

虽然阳台外墙属于公共所有的部分,但并不意味着任何住户都可以对它任意处分。另外,根据相邻关系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故当自己家的阳台外墙被邻居占用影响自身生活便利时,我们可以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进行协商,若该占用行为给自身造成妨碍或者损失,协商不成,可请求人民法院来解决。

6.相邻一方越界修建建筑物该怎么办?

处理越界建筑相邻关系的一般规则是:相邻一方在自己地界一侧修建建筑物时,应与地界线保持一定距离,不得越界侵占相邻他方的土地。相邻一方在自己土地上建造房屋越界的,被越界的土地权利人有权请求越界建筑人拆除越界部分建筑;如果越界建筑人出于善意,且被越界的土地使用人知其越界而没有及时提出异议的,被越界的土地权利人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予以忍让,越界建筑人应予被越界的土地权利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有损害,则应予以承担赔偿责任。

7.相邻一方越界栽种植物该怎么办?

处理相邻关系,《民法典》规定了相应的处理原则,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参照地方习惯。作为处理依据的“习惯”必须是当地多年实施且为当地多数人所遵从和认可的习惯,这种习惯在当地具有类似于法律一样的约束力。同时,这种习惯以不违背法律、法规、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为前提。

根深叶茂,节外生枝,是植物自然生长过程中的常见现象,越界植物相邻关系随之发生。处理越界根枝相邻关系的一般规则是:相邻一方在自己地界一侧培植植物时,应与地界线保持一定距离,以防植物根枝越界侵占相邻他方的土地。如果相邻他方土地的植物根枝越界,相邻人有权请求他方割除越界的植物根枝。如果经过请求仍不予割除的,相邻人可自行割除。越界植物果实自落于邻地的,一般归属于邻地所有人所有。

8.我的房屋与甲的房屋相邻,甲给我带来噪音、臭味等侵害,请问我该如何做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据此,甲的行为属于违反相邻环保关系的行为,受害相邻方可以要求甲采取适当措施予以纠正、消除;如果拒不纠正、消除,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9.我的房屋与邻居的房屋之间有共有的共用墙,邻居是否可以随意使用该墙?现甲因改建房屋而加高共有墙,费用由谁承担?

相邻不动产的分界墙、分界篱、分界沟、分界石,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均应予保护。邻居一方若须使用共有分界墙,应与相邻方协商,若对相邻方利益产生损害,还应给予一定的补偿。现甲因自己单方利益改建房屋而加高共有墙,费用应由甲承担,同时,甲的改建加高共有墙行为不能影响到相邻方的房屋安全。

10.邻居院里的树已影响我的房屋安全,我该怎么办?

如果相邻方的树木根枝越界,已经影响到相邻另一方的房屋安全,受影响的相邻方可以要求树木所有人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割除越界的树木根枝。如果经请求仍不予割除的,相邻人可自行割除越界的树木根枝;造成其房屋受损的,还可以要求邻居承担赔偿责任。

11.相邻耕地的农户将上游的自然流水改道来灌溉自家耕地该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上流土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自行改变水流的方向,也不得擅自堵截自然水流或者以其他方式使得水流干涸,从而确保下游土地权利人能够依照习惯用水方式获得相应之水流的利用。当耕地相邻的农户将自然流水改道来灌溉自家耕地致使其他相邻农户无法便利使用自然水进行灌溉时,受影响的相邻方可以要求修改河道的农户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如果给受影响的相邻方农业生产带来损失,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12.邻居安装电缆,从我家院子下面经过可以吗?

邻居安装电缆如果必须从相邻人的院子下面经过,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安装电缆时必须选择给对方造成最小损失的方式并给对方以补偿。作为相邻人的我,不得基于自己对于院子的所有权而禁止邻居的电缆从我家院子下经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谓邻地利用关系是指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行使自己的不动产权利而必须利用其相邻之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则相邻之不动产权利人不得基于其所有权或使用权而予以禁止,但利用人必须选择给对方造成最小损失的方式并给对方以补偿。

13.相邻耕地的农户总是从我的耕地通行,影响我的农作物生长,该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袋地通行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没有其他途径可以进入自己土地,因此可以从邻地上进行通行的权利。所以对于相邻耕地的农户在无其他通道的情况之下,耕地的相邻人应当配合提供帮助,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进行协商来开辟一条最佳通路;但是,如果该通过行为已经超过最基本的容忍限度,而给相邻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相邻受影响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14.相邻不动产之间排放、弃置污染物该如何处理?

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这属于一项禁止性规定。同时,根据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来看,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应当互负容忍义务,也就是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对于污染物排放的纠纷应及时沟通、互谅互让。但互负容忍义务是有限度的,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应当容忍,如果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受害的不动产权利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以及赔偿损失。

15.一栋建筑物内的住户之间有何种权利义务关系?

同一栋建筑物内的住户之间,既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所有权人,又系上下楼邻居关系,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和相邻关系两项制度。

一栋建筑物内的住户,对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承担共同的义务。住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专有住宅的性质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若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利害关系的其他住户一致同意。住户之间涉及到相邻关系的,按照民法典规定的相邻关系原则、种类进行处理,即相邻一方有权要求相邻另一方提供必要的便利,行使权利时不能损害另一方的合法利益。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