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篇:村(社区)环境保护
2021-05-18 14:57:00  来源:法润江苏

美丽田园乡村建设,是我省自觉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生动体现。实现山清水秀、天蓝地绿、村美人和的美丽田园乡村建设目标,离不开我们每一个人的参与和努力。本篇汇集村(社区)大气污染、水污染防治,林地、河道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较为重要的规定,帮助了解与城乡社区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国家方针政策,让更多村居群众投身共建美丽清洁家园。

1.翻新房子时,将建筑垃圾倒在村旁边的河里,这种行为违法吗?

此行为违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翻新房子时不可以将建筑垃圾倒入河道,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防洪法》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若有违反,有关部门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倾倒、排放、堆放、填埋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废弃物。

2.焚烧秸秆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焚烧秸秆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不得露天焚烧秸秆或向水体弃置秸秆。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村道及其用地范围内焚烧秸秆等废弃物、堆粪沤肥、撒漏污物,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此外,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对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轻则承担行政处罚,重则承担刑事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渔业法》的规定,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根据《刑法》及相关规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具体情形有:(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二)在禁渔期、禁渔区内电鱼、炸鱼、毒鱼的;(三)在多人参与的共同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中作为组织者或其他积极参加者;(四)在一年内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三次以上的;(五)导致水资源污染或者造成极其严重后遗影响的。

4.抽取地下水有限制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日常生活所需而少量取用地下水是不受限制的,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抽取地下水作其他用途则需要获得相关的取水许可,并且在特殊的地区全面禁止抽取地下水。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水法》之规定,直接从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使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用水的;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五种情况不需要取得取水证。

在一些特殊的地区,除特殊行业对水温、水质有特殊需求外,地下水超采区、自来水管网覆盖地区(除特殊行业用水)、地面沉降、地裂等地质灾害地区严禁申请取用地下水。

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在苏锡常地区(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所辖行政区域,但宜兴市、金坛市、溧阳市除外)一律停止批准凿井,禁止新打深井。2005年12月31日前苏锡常地区全面禁止开采地下水。

5.参与治理水土流失,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什么政策?

根据《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以及《江苏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治理水土流失可以获得当地政府制定的奖励办法和优惠政策,在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保持治理活动的情况下,免收相应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6.村(社区)企业从事电镀、土法炼油、土法炼硫磺以及造纸、制革等污染环境的行业,国家有什么限制吗?

在我国提倡绿色发展的前提下,对于乡村(社区)企业从事电镀、土法炼油、土法炼硫磺以及造纸、制革等污染环境的行业,国家持有禁止的态度。乡村企业从事上述污染环境行为的,将会承担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将会承担刑事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强化资源保护利用,大力发展节地节能节水等资源节约型产业,建设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列入国家禁止类产业目录的、污染环境的项目,不得进入乡村。

7.国家对高毒农药的使用范围有什么限制?

剧毒、高毒农药,是指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水胺硫磷、氧乐果、灭多威、涕灭威、灭线磷等。国家对于高毒农药的适用范围做出了严格的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8.农药在采购、运输、保管、配药、喷施及喷施后的各个环节,应当注意采取哪些措施安全使用,防止污染环境?

在采购农药的过程中,应购买正规的农药,正规农药的标签标明农药品名、有效成分、注册商标、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农药登记证号、生产批准证号、产品标准号、二维码等信息,且附有产品说明书和合格证,坚决不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

配制和保管农药时应远离住宅区、牲畜栏和水源地,药剂要随配随用,开装后余下的农药应封闭在原包装中安全贮存。

在喷施农药的过程中,下雨、大风、高温天气时不要施药,高温季节下午5时后施药,始终处于上风位置不要逆风施药。未喷施完的药液可喷施在另一块适用的作物上,或者将剩余药液加水10倍,稀释后喷施在喷过药液的田地中,严禁倒入沟渠、堰塘及水库中。

在喷施农药后,要正确清洗施药器械,施药药械每次用后要洗净,不要在河流、小溪、井边冲洗,以免污染水源;妥善处理农药包装废弃物,农药废弃包装物严禁作为他用,不能乱丢,要集中存放,妥善处理,要主动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回农药销售者或固定收集点,减轻农药包装废弃物对农田生态环境的影响。

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采伐林木要办什么手续,应提交什么文件?

根据《森林法》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文件包括:林权证明,江苏省生态公益林论证表,江苏省采伐林木处理承诺书,公示结果证明,公益林等级证明,迹地更新造林证明,江苏省森林、林木采伐更新作业设计书,身份证或机构代码证,江苏省采伐林木申请表、申请书。

10.生态林是否可以建地坟或建纪念亭?

不可在生态林中建造坟墓,经过相应的审批可以建造纪念亭。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生态公益林是指:“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存种质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禁止在耕地、林地建造坟墓。在生态林建造纪念亭的行为属于占用林地的行为。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占用林地的,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须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不足10公顷的,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11.农民能否在河道河滩内种田、建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未经批准以及未经科学评估合理规划的情况下,农民不可以擅自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对于占用河道和河滩等特殊地带进行耕种和建造房屋的行为,是明确禁止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根据《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禁止在行洪、排涝、输水河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或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垦种、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12.利用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灌溉农田,是利用资源还是污染环境?

使用符合特定条件的污水用于灌溉农田是利用资源,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污水进行农业灌溉属于污染环境的行为。根据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规定“在农业生产中,应禁止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等”。《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国家标准GB20922-2007规定,用于灌溉纤维作物、旱地谷物的污水要求城市污水达到一级强化处理,灌溉水田谷物、露地蔬菜的污水要求达到二级处理。农田灌溉时,在输水过程中主渠道应有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最近灌溉取水点的水质应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灌溉农田之前,各地应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作物的种植种类及土壤类别进行灌溉试验,确定适合当地的灌溉制度。另外,2021年7月GB5084-2021《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生效后,用于灌溉农田的污水(再生水)水质需要符合该标准。

13.从事禽畜规模养殖业,造成环境污染,需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之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标准,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14.化工厂排放的有害烟雾导致庄稼死亡,若起诉化工厂,受害人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相关规定,受害人不需要证明化工厂的排污行为和自身发生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受害人需要提供如下证据:(一)提供证明化工厂存在污染行为的证据;(二)提供证明农作物发生损害的证据;(三)提供证明化工厂对于其污染行为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证据。

15.工厂污水排放到鱼塘里导致减产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相关规定,工厂污水导致水产养殖物灭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养殖状态与条件,参照地方性行政规章对国有渔业水域因工程建设占用补偿标准确定经济损失。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16.如果发现有企业污染环境,如何举报?

根据《江苏省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实名或匿名举报。举报内容包括被举报人姓名(名称)、地址、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

接受举报的部门将对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将给予举报人奖旗、奖状、奖章、证书等荣誉奖励,或可根据举报人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发现难易程度和违法行为对环境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给予举报人300-10000元的现金奖励。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应急中心电话:025—86557655

邮箱:xxzx@jshb.gov.cn

通信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

邮政编码:210036

17.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指哪些?

根据《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规定,在江苏省境内保护的“野生动物”共有三类:(一)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知,共有野生动物980种和8类,其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234种和1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746种和7类;

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参考江苏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中有:刺猬、赤狐、猪獾、花面狸、松鼠科、貉、黄鼬、豹猫、鸊鷉科、灰雁、青头潜鸭、鹌鹑、杜鹃科、啄木鸟科、黑枕黄鹂、灰喜鹊、画眉、震旦鸦雀、寿带、鸿雁、红头潜鸭、灰胸竹鸡、黑嘴鸥、戴胜、黑短脚鹎、红嘴蓝鹊、喜鹊、红嘴相思鸟、山雀科、平胸龟、赤链蛇、黑眉锦蛇、乌梢蛇、蝮蛇、淡水龟科、王锦蛇、棕黑锦蛇、翠青蛇、黑眉蝮、东方蝾螈、棘胸蛙、金线侧褶蛙、东方铃蟾、黑斑侧褶蛙,以及鹭科所有种、鸭科所有种、鸻科所有种、鹬科所有种、雀科所有种、鸥科所有种、中华大蟾蜍、黑眶蟾蜍;

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共计1700多种,包括松鼠、八哥、喜鹊、中华蟾蜍、黑斑蛙、乌龟、中华蜜蜂、草兔、刺猬、鹩哥等。

18.对于猎捕、买卖野生动物等,法律法规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19.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需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买卖野生动物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规定的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需要承担的责任:

(一)根据《刑法》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有以上行为,尚不足以构成犯罪的,将被处以罚款等处罚。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