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李某是否构成袭警罪
2025-03-12 11:43: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李某和张某在KTV因醉酒和工作人员发生矛盾,工作人员报警。民警处警过程中,李某和张某不听指挥,辱骂民辅警。民辅警现场分别将李某和张某强制带离,张某辱骂、厮打、肘击强制自己的民辅警。李某仅对强制自己的另外一组民辅警进行辱骂,并故意瘫坐在地上拒绝带离,还对民警推搡。

【评析】

本案中张某不听从民警现场指挥,采用肘击、厮打等方式攻击民、辅警造成民辅警轻微伤害,符合袭警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袭警罪定罪处罚,没有什么异议。但是对李某应当定何罪,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张某同处一个房间内,共同妨碍执法,明知张某有袭击人民警察的暴力行为,仍然对处置自己的民辅警辱骂、推搡等,与张某构成袭警罪的共犯。

另一种观点认为李某辱骂、推搡的民辅警和张某攻击的民、辅警不是同一对象,且李某对张某的攻击行为并无预料、也无实质性的助力,张某的攻击行为完全是其本人的意愿,与李某无关。李某仅应对自己辱骂、推搡等妨害公务的行为负责,构成妨害公务罪,且李某和张某在妨害公务的范围内构成共犯。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袭警罪与从妨害公务罪在侵害对象、行为手段和危害后果上均有所区别,袭警罪的入罪门槛高于妨害公务罪,刑罚量也相对更大,要严格界分适用。李某在执法现场虽能看到或听到张某有袭警的行为表现,但是其主观意志上并不追求张某殴打民辅警。李某和张某明知民警现场处警,不遵守指挥、安排的公民义务,对民辅警出言不逊、动手推搡,造成现场混乱,二人虽未经过事前合谋商量共同妨害执法,但是在相对狭小的时空环境下以实际行动共同阻碍执法并造成秩序混乱,因此,本案中李某不构成袭警罪,在妨害公务罪的范围内构成共犯。

作者:杨永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