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债权凭证之金额认定
2022-05-30 15:59: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犯罪嫌疑人沈某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牛某一张金额为6万元的债权凭证,并承诺为其谋取利益。经审查,该凭证是债务人王某欠牛某的债务凭证。牛某通知王某向其朋友沈某履行债务,后沈某在王某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考虑到与王某是熟人关系,自愿放弃其中1万元债权,实际收到王某款项5万元。

【评析】

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意见基本一致,但在沈某受贿数额认定上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起犯罪事实中,对沈某受贿数额应认定为5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沈某的受贿数额认定为6万元较为妥当。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即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本案中,牛某将债权转让给沈某的行为,属于债权转让,是与前述司法解释中列明的“债务免除”性质、效果近似,因此认定王某收受的债权凭证属于财产性利益。

考虑到虽然沈某从王某处实际收到的是5万元款项,但是这其中的差额1万元系沈某主观上自愿主动放弃的债权,而王某实际上有履行6万元债务的能力,以实现沈某与牛某之间权钱交易目的,因此未收取的1万元也应予以认定。本案中,沈某收受6万元财产性利益在犯罪形态上属于既遂,对其未实际收取的1万元在量刑上可以酌情考量。如果按照第一种意见认定,王某未履行的1万元数额不认定,在法律上属于遗漏评价,不利于从严精准打击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

孙晓娟 王旭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