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强化“四责”推动基层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2022-08-11 11:26:00  来源:法润江苏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责任。明确各县市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基层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推进机制,加强对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及时解决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二是强化县乡两级主体责任。镇(街道)和县市区赋权部门是基层综合执法工作履责主体。镇(街道)以自己名义对外行使赋权事项,承担法定的职责义务,是当然行政执法主体,承担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主体责任;赋权部门按照“谁移交、谁指导”“谁移交、谁监督”“谁移交、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关赋权事项业务主管责任,加强对赋权事项实施的业务指导、培训、监督,确保赋权事项“接得住、有监督”。编制综合执法职责边界清单,理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主体与职能部门之间职责,分清主办、协办关系,明确监管责任,明确相关履职界限,防止“执法真空”现象的出现,避免监管缺位。

三是强化业务牵头指导责任。建立健全市、县两级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日常工作的统筹协调和重大复杂疑难问题的研究会办,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级市(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级市(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为辖区综合执法工作业务指导牵头部门,负责对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具体业务管理、指导规范、检查督导。

四是强化监督检查责任。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建立与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执法体制机制相适应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制,在充分履行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基本职能的前提下,突出重点、把握关键,形成分工合理、职责清晰、协调高效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实现基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全覆盖。组织、编制、纪检监察、司法行政、财政等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对基层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定期督查情况通报制度,严格考核评议。

苏州市司法局

编辑:胡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