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擅自就医是否构成“逃逸”
2020-05-28 11:07: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

杨某驾车操作不当,撞到路人吴某。杨某查看情况,但未报警,当时感觉自己头晕,担心高血压发作,便将车留在现场,独自打车前往医院就诊,检查显示其身体正常。就诊结束后杨某未返回现场,交警多次电话联系未果,三天后,杨某才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吴某构成重伤二级。

【评析】

对本案杨某是否有“逃逸”行为有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杨某离开现场是就医,而非逃逸;

另一种观点认为,杨某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杨某并不存在伤重必须离开现场救治的情形。杨某在肇事后仅有头晕症状,无其他明显伤痕,医院检查结果也显示其身体正常,证明其不具有伤重情形,没有需离开现场救治的紧迫性。其次,杨某的身体状况不影响其履行救助义务。发生交通事故后,杨某身体虽有不适,但其能独自完成停车、打车、就诊等一系列行为,证实当时意识清醒,身体行动自由,有能力报警和叫救护车,其救助义务不能免除。再次,杨某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却弃车离开现场,在离开前未说明原由、留下联系方式,就诊结束后未及时返回、及时联系伤者,且对交警的电话置之不理,对自己三天后才到案的行为亦无法合理解释。综上,应推定杨某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

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是根据其观察疏忽,操作不当引发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出的,并非根据其逃逸行为直接认定。即使没有弃车逃逸,杨某也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其逃逸行为在责任认定时没有评价,作为入罪标准评价不是重复评价。

曾艳明 赵翠翠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