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3年以来,孙某某多次在其经营的药店内非法为他人静脉输液,分别于2013年5月28日、2013年12月3日、2014年9月15日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2016年7月25日,孙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再次在其药店内非法为他人静脉输液时,被市卫生行政部门当场查获。另查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7月将孙某某涉嫌非法行医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办理。孙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调查与处理
本案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公诉、人民法院审理,现已作出生效判决,并交付执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经调查,对被告人孙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综合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三、法律分析
我国实施医药分开制度,药店不能从事医疗活动。行为人合法经营药店,但为病人静脉输液已超出其经营范围,属非法行医。
一、我国法律对行医诊疗活动的规定
2009年3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并且特别指出,药店不能从事医疗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师执业资格》第二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上述规定,明确了进行行医诊疗活动,只能由领取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进行,执业医生应当取得医师资格并进行医师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从业人员的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由于医疗行业和医务行为专业性极强,涉及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乎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进行严格管理,实施行业准入,开展诊疗必须有双证。客观方面,表现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关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四种情形:“(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关于“情节严重”,该司法解释规定了五种情形:“(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关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包括:“(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不具备行医资格而从事医疗业务活动。
三、本案行为人在合法药店多次为病患输液行为定性
输液又名打点滴或者挂水。是由静脉滴注输入体内的大剂量(一次给药在100ml以上)注射液。通常包装在玻璃或塑料的输液瓶或袋中,不含防腐剂或抑菌剂。使用时通过输液器调整滴速,持续而稳定地进入静脉,以补充体液、电解质或提供营养物质。静脉输液技术的发展经历了近500年的波折,在20世纪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成为最常用、最直接有效的临床治疗手段之一。静脉输液属于诊疗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能在合法的医疗机构由执业医师诊断安排实施,虽然在医疗机构内,大多由护士实施,但药方由医生开具,护士按照医生指示实施,医院有较好的医疗保障措施。我国实施医药分开制度,药店不能从事医疗活动。药店和医疗机构具有不同的准入条件,孙某某虽然合法经营药店,但其和其所开办的药店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而为病人实施输液治疗活动,其行为属非法行医,其多次受到行政处罚,又再次被查处,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已属情节严重,孙某某对其不具备行医资格而从事医疗业务活动是明知的,具有主观故意,其行为已符合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因而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对其定罪处罚。
四、典型意义
当前,在药店内为病人输液谋利的行为仍然屡禁不止,甚至有造成病人病情加重或死亡的现象发生。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药店经营人利欲熏心,置患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不顾,更无视法律禁止规定,铤而走险;另一方面是群众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淡薄,只图方便、便宜,轻信他人,给不法经营人钻了空子。本案具有重要的教育警示意义。静脉输液是常用的临床治疗手段之一,只能在合法的医疗机构由执业医师诊断安排实施。我国实施医药分开制度,药店和医疗机构具有不同的准入条件,药店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生,禁止为病人实施输液治疗活动,否则属非法行医。药店经营人和患者一定要谨记,进行静脉输液只能在合法的医疗机构由执业医师诊断安排实施,切勿再行和助长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有关机关也应加大监督和查处力度,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保护群众健康安全。
宿城区司法局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