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权利的保障途径
2020-07-07 10:01: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李某生前欠下王某一百万元债务,留下遗产一套商品房。王某起诉李某的继承人即其丈夫、子女要求清偿债务后,李某丈夫及其子女均书面向受诉人民法院表示放弃继承。案件陷入无人参与诉讼的尴尬局面,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查阅分析,这样的案件基本上是以驳回起诉为多结案。

【评析】笔者认为继承人可以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但是不能放弃继承人参与诉讼、清理被继承人遗产并偿还其债务的法定义务。主要理由:一是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债务人死亡,但其人格利益仍然受到法律保护。欠债还钱作为中国传统道德内涵之一,如果债务人生前所欠债务不还其个人品行必然受到社会非难,作为债务人的继承人有义务维护债务人的正面社会评价。二是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利,这是他的自由,外人不得干涉,但是继承人不可以放弃清理被继承人遗产偿还其生前债务的义务,这是基本的法律原理。三是简单驳回债权人起诉的做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纠纷,必将使债权人陷入主张权利的困境。四是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在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并非绝对陷入无人应诉的诉讼僵局,从而导致关闭诉讼程序。

问题处置建议:一是债权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继承法申请人民法院在继承人中指定遗产管理人,从而由遗产管理人参加诉讼;二是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在所有继承人中指定遗产管理人,并依法通知其参加诉讼;三是在所有继承人确实不便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债务人生前所在村居委员会、街道或者是民政部门参加诉讼。这样做不仅是诉讼便民、诉讼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尽快化解纠纷,平衡债权债务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的必然要求。既符合继承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精神,也契合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的规定。

冒月建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