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风刮走屋顶造成损失谁承担
2020-07-28 09:53: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

王某早年购买一处农贸市场大棚,将其出租给他人开办超市。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四人购买了与大棚相邻的房产居住,因其三楼住房屋顶经常漏雨,四人未经审批程序,于2016年与施工方签订合同,在其房顶加盖了双层人字形彩钢屋面,同时安装热水器和光伏设备。2019年4月9日中午,受刮风大雨影响,上述增加的彩钢屋面、热水器、光伏设施,被大风掀翻、坠落至王某的农贸市场大棚上,造成大棚损坏。后王某请人整修案涉大棚,花费76350元。王某要求赵某等四人赔偿损失,但赵某四人认为事发当天的大风大约九、十级,系严重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不同意赔偿。双方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法院。

【评析】

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等四人私自搭建的构筑物对他人造成损害,作为构筑物的管理使用者应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另一种观点认为:案涉大棚的损害结果系由于恶劣天气导致,构筑物的管理使用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但不可抗力导致免责,必须是不可抗力成为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不能产生任何作用。只有在证明不可抗力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而与侵权人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同时表明侵权人没有过错,才能免除其侵权责任。

本案中损害发生的原因问题,案涉赵某、钱某、孙某、李某的屋顶等构筑物坠落损害王某大棚,虽系风雨灾害自然原因引起,但并非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四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其商品房屋顶加盖彩钢瓦屋面及热水器等设施,其应当预见实施相关行为的不利后果,同时其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如何采取妥善的管理措施均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故本案并不适用不可抗力条款。

沈寿平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