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手册中实质性内容的效力认定
2020-11-25 10:48: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被告A公司为扩展光伏产品业务,广泛散发宣传册。其中,光伏投资收益分析一栏载明:光伏电板成本为5000W×6.8元每瓦=34000元,安装5000W光伏电板,约三到四年回本,电板使用寿命为20年,剩余17年每年收益10000余元,系银行五年期存款利率的7倍。原告张某看到宣传册后,于2018年4月27日,与被告A公司签订《A光伏电力年度经销合同》,约定A公司授权张某作为B区域的特约经销商,张某向A公司缴纳经销管理费130000元。协议还对合作内容以及形式、提货注册、工程信息登录管理规定、订货交货等作出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A公司缴纳了管理费130000元,但至今未能售出任何合同产品。且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原告亦未能领取到任何国家补贴。并且,经实践证明,A公司提供的光伏产品年发电量不到宣传册宣传发电量的一半。原告遂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管理费。

【评析】广告宣传对于吸引客户或消费者具有极大的作用,国家鼓励正当的广告宣传。但是经营者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出与实际内容不符的虚假宣传,导致客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坚决打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外宣传的资料手册,系对合同中经销产品的具体介绍,宣传手册的内容应当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从内容上看更多的系对经销产品赚取利润的一种宣传,对代理商具有诱惑力,被告对此宣传的真实、可靠性应当承担责任。原告作为代理商,签订本合同的目的系为赚取利润,而该产品并不能达到预期的年发电量以及预期收益,致使原告至今未能售出任何产品,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原告以此要求解除合同、返还管理费,应当获得支持,遂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裁判将宣传手册中具有合同条款性质的实质性内容认定为合同的一部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虚假宣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客户或者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因一方当事人给付内容与其宣传的内容不一致,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另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财产的,应予以支持。该裁判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诚实守信的交易规则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时下以高品质司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个重要体现。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