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毒害性”物质监管存在的问题
2021-03-16 10:07: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

余某某因对被害人经某某的妻子单方产生情感遂想杀死对方。其通过网络获悉“某毒素B”可致人服用后患恶性肿瘤并进而产生死亡,花费一万余元先后四次购买并利用与被害人经某某独处的机会,骗被害人喝下。

【评析】

监管权限空白缺失、犯罪分子“见缝插针”

该类对人体健康有毒害性的物质纷繁复杂,暂无对这类物质从目录名称、界定标准等予以归纳。以“某毒素B”为例,目前只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这一规章上确定了其在食品安全制作方面的限量;

无法律法规对该类毒害性物质在生产制造、运输流通、销售购买等环节予以具体规定。由于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因此“某毒素B”的生产商或是销售商均能顺利获得营业执照;

监管尚属真空,并无对应的监督职能机构。余某某凭偶尔获得的某生物公司营业执照即顺利通过经销商的审核,其买卖收货过程顺畅无阻、一路绿行。

监管的几项措施

首先,网络公司不能依托夺人眼球的热搜词汇吸引流量,应多承担社会责任,对属于毒害性物质的敏感词语应当进行管控限制,必要时要屏蔽搜索。

其次,国家需从网络使用和毒害性物质的范畴等多方面制定专门法律法规,弥补目前的制度缺失。如对毒害性物质的范围和名称进行罗列式规定以方便具体操作,给网络公司设立红线,制止部分公司一味追求利润的价值取向。在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还需积极聆听群众、执法机构、专业知识领域从业者的看法与建议。

最后,对于网络环境治理和毒害性物质监管应设立专门的职能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结合自身特点与现状,制定出配套的行业标准,监督各领域的遵守情况,同时完善奖惩措施,确保各企业合法、合规地开展业务。

作者:潘 奕 蒋竹君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