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0年6月,南通某家具公司向葛某出售一批实木家具,7月份安装完毕,10月份葛某向家具公司通报了家具的开裂问题。双方就维修补救措施未能协商一致。诉讼中,葛某就案涉家具开裂的原因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机构以开裂原因较多无法鉴定为由退案。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家具维修费用进行报价。家具公司经实地勘查后针对共计18处开裂部位提出维修方案,载明需花费维修费用合计1960元。葛某对上述方案不予认可,并提出曾咨询过相关人员,维修费用需1至2万元。家具公司陈述,实木家具开裂是其自然属性,案涉家具质保期为三年,尚在质保期之内,该公司同意为葛某维修,但葛某拒绝维修方案,并称家具公司之前提出的维修方案其不能接受,理由在于维修需要拆回返厂或就地油漆,拆回会造成其他装修损坏,就地油漆妨碍其居住生活;现因不再信任家具公司,其拒绝继续由该公司维修,只接受扣减价款的方式。
【评析】
买卖合同关系中,卖方对标的物负有瑕疵担保义务,即出卖人应保证其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或法定品质,不存在表面瑕疵或隐藏瑕疵。家具作为案涉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外观完好、可安全使用系其应具备的基本属性,也是基本的合同目的。本案中,家具在安装完成不到三个月即开裂并达到18处,即使仍可使用,其外观性状的变化也已超出因木材自身属性而可能导致的合理范围。买方就标的物存在瑕疵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对此家具公司未予否认。如卖方认为系因买方不当使用或其他非质量因素而导致,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家具公司同意对上述开裂予以维修,但葛某拒绝,双方由此陷入僵局。
综合本案相关证据情况,为破解当事人的僵局,及时维护各方权益,酌情认定案涉开裂部分家具相应货款减价5000元,用于葛某自行维修开裂之处,除此之外的剩余部分货款葛某应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