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不具备竞买资格应如何处理
2021-10-09 08:50: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法院执行局于2018年12月18日10时起至2018年12月19日10时止在淘宝网第一次拍卖刘某所有的位于某镇居委会三层自建楼房。拍卖公告以格式合同的形式要求,竞买人需认真审核购买需知,对照条件,慎重报名,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保证金不予退还。挂网拍卖期间仅有王某和杨某两人报名参加竞买。2019年12月18日,王某竞得该拍卖房屋。后经审查,王某不符合竞买的资格条件。而另一竞买人杨某主动申请以成交价436500元买受该房屋。

【评析】对于应否退还王某交纳的保证金以及对于杨某的买受请求应否准许,执行中出现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于王某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对杨某的买受请求不予准许,并应另行启动拍卖程序,再次拍卖;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应退还王某交纳的保证金,并对杨某的买受请求予以准许。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拍卖公告中仅是载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保证金不予退还”,而本案中买受人王某系按期支付拍卖价款,只是因为其不具备竞买资格而无法支付而已,并不属于拍卖公告告知的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故法院应全额退还王某交纳的保证金。

笔者认为,只要不损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及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所保护的相关法益,在买受人无竞买资格情形下,可对网络司法拍卖不予撤销,而只是予以变更,将拍卖财产以成交价交由具备竞买资格的竞买人买受。如此,不仅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且有助于提高执行效率,减少对执行资源的损耗。以本文所涉案例为例,由具备竞买资格的竞买人杨某买受拍卖房屋并不会损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亦不会损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所保护的相关法益。1、参与网络竞买的仅王某和杨某二人,并不涉及其他竞买人,由杨某买受拍卖房屋并不会损害到其他竞买人的利益;2、该次拍卖体现了拍卖房屋的市场价值,并不会损害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利益,在存在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情形下,反而可以减少被执行人的债务负担;3、由杨某买受拍卖房屋,不仅不会损害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反而有助于申请执行人迅速实现其债权;4、杨某系拍卖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组织成员,由杨某买受拍卖房屋,并不会损害规制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法律法规所保护的法益。

作者:尹继忠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