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2021-11-05 14:10: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19年9月,李女士委托刘某在某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购买牛牛币,并将其身份证、手机号码交给刘某在该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开设了资金账户,李女士还将账户密码交由刘某进行操作。李女士通过支付宝向刘某支付了2.5万元,由刘某代为购买牛牛币,刘某操作后告诉李女士2.5万元均已投资到该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了。2019年12月,李女士发现无法正常登陆该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便找到刘某,刘某称其也进行了投资,现其也无法正常登陆,要求李女士耐心等待交易平台恢复,但该交易平台此后一直无法正常登陆。2021年6月,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其投资款2.5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评析】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

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通知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牛牛币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根据上述通知精神,牛牛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牛牛币这种不合法物属于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引发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公民向法院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叶斐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