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辞任、离任不能因股东会不作为而受限
2021-11-24 10:32: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南通某实业公司由两名法人股东投资设立。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三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为法定代表人。郁某经公司股东选举为董事,并被任命为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不久,两股东就因出资纠纷不断并引发诉讼,致使公司不能正常经营,股东之一为了索要房屋租金还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

郁某虽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实际根本无法决定公司任何事务。不仅如此,还得应付来自股东提起的各类诉讼,甚至还因该公司未能履行相关判决而受到牵连,被法院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直接影响了其个人的正常生活。在董事任期内,郁某数次申请辞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并且在任期届满后要求召开股东会,改选董事、变更法定代表人。无论在任期内还是在任期届满后,公司及其两名法人股东对郁某的请求均未予理睬。为此,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辞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

【评析】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股东会在怠于选举出继任者的情况下,董事能否辞任或离任而无须继续履行董事职务。对此,笔者认为,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因公司通常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原则,由股东选任董事组成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故上述关于辞任或离任董事继续履行董事职务的规定,其立法本意是在于维持公司经营决策机构的正常运行,避免因董事人数不足导致出现决策僵局。

法律要求董事继续履职以维护公司的存续,但公司及股东却消极不作为,反而将法律规定作为“绑架”董事身份的手段,在此种情形下,若机械遵循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则辞任或离任董事履行董事职务将会遥遥无期,董事的权利和义务将严重失衡。故被告南通某实业有限公司应限期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两法人股东予以配合。若未能按期变更,则郁某自上述期限届满后不再具有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不再履行法定代表人职务。

张媛媛 古林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