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实际施工人能否请求发包人承担责任
2022-01-12 15:39: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江苏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南京某公司。2007年7月,实际施工人翟某某与南京某公司签订《道路排水施工工程合同》,翟某某依约施工完成。江苏某公司已足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给南京某公司,但未对工程进行决算。南京某公司拒不支付足额建筑工程款,翟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南京某公司偿还拖欠款项,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江苏某公司作为发包人提供证据证明已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人南京某公司支付了款项。南京某公司作为工程的承包人将工程进行转包,由于其未向实际施工人足额支付款项,产生诉讼,且翟某某未举证证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或欠付工程款数额的事实,故而对于翟某某请求江苏某公司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要求,不予支持。

沙鲁鑫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