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居间合同关系与买卖合同关系
2025-04-16 09:43: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4年8月,王某向A公司咨询购买一台某型号小型汽车,A公司了解到B公司有合适车源,遂要求王某向A公司支付定金3000元,向B公司支付购车款17万元,后因B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交付车辆,王某取消订单,但B公司未退还购车款也未交付车辆。因协商未果,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A公司与王某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A公司与王某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本案中,需要首先厘清王某与A公司是居间合同关系还是买卖合同关系。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只有双方当事人,而居间合同是买卖双方以及居间人三方当事人。买卖合同是买方与卖方直接达成协议,居间合同中,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结合本案,从合同订立主体来看,结合聊天记录可以看出,王某与A公司就车辆型号、车辆价格、付款方式、定金收取、提车事宜等直接进行商谈,B公司在商谈过程中并未介入,王某在咨询价格时,A公司表示存有王某需要的型号车辆,并直接告诉王某车辆价格,可以看出A公司直接享有案涉车辆的定价、盈利等权利,不需要向第三方报告车辆具体销售细节。从合同性质来看,王某向A公司购买车辆,并按照A公司的要求将购车款支付到指定账户,王某与A公司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与A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只约束王某与A公司,法律效果也直接归属于王某与A公司,因此,B公司与王某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A公司与王某也不属于居间合同关系。

从收取钱款性质来看,A公司向王某收取定金3000元,结合转账记录来看,该笔钱款在支付时备注定金,而非中介服务费用或报酬。再从A公司与B公司的聊天记录来看,B公司并未要求收取3000元定金的要求,因此,A公司收取的3000元定金符合以定金名义赚取的差价。综上所述,A公司与王某属于买卖合同关系。

作者:沈清慧 范丁文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