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行业蓬勃发展,主播成为备受瞩目的新兴职业,许多年轻人为了追求梦想,与机构签订直播协议。当这种新型合作关系之间出现了违约情形,该如何判定违约责任呢?
2022年,怀揣“网红梦”的小蓝与某文化公司签订了《娱乐演艺直播合作协议》,合同约定文化公司是小蓝的独家经纪公司,业务合作范围内小蓝需在公司指定的线上、线下活动中,进行各种直播活动,文化公司提供运营、技术、推广服务。协议期限为3年,每天直播时长不低于6小时,每月总时长不低于156小时。
签约后,文化公司支付了4.5万元签约费,为她组建了专业的运营团队。但自签约后,小蓝每个月都没有达到约定的直播时长,且在2023年4月其彻底停播,还擅自在其他直播平台开播。
文化公司认为,小蓝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将其诉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赔偿违约金60万元。
经查明,小蓝在签约期间,共计开播463分钟。
法院审理认为,文化公司与小蓝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签约后,小蓝存在未达直播时长标准、彻底停播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照合同约定文化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但文化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法院综合考虑原定的合作周期、网络直播平台的特点、签约时被告对文化公司成本及收益的预见性、实际支出的签约金等损失情况,同时,结合双方履行合同时的其他情况,并依据公平以及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兼顾原、被告利益的平衡,酌情确定违约金为9万元。
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当下网络直播行业快速发展,涉及网络直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不断涌现。新业态下,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查相关条款,比如直播账号归属、分成机制、竞业禁止、解约条件、违约责任等合同关键内容,要作出清晰并且公平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后应严格依照合同履行自身义务,遵循诚信原则,维护契约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