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陈俊超)“感谢法官化解我和楼上邻居的矛盾。”9月24日,一案件当事人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向主办法官赠送锦旗,对其妥善化解相邻纠纷表示感谢。前不久,兴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通过“情理法融合”的调解模式,成功化解多起因房屋漏水引发的相邻权纠纷案件。该案经法官耐心疏导,双方从“针锋相对”到“握手言和”,最终以调解撤诉结案,为同类纠纷处理提供了示范样本。
2024年2月,位于兴宁区苏州路的某小区业主李某发现家中家中天花板、墙面多处渗水,导致木地板变形、衣柜发霉。经排查,漏水源于楼上房屋,该房屋产权人为张某,但其将房屋出租给王某经营民宿。李某多次联系张某、王某协商解决,均遭推诿。
张某以其本人“非实际使用人”为由拒绝担责;承租人王某则称,其并非房屋产权人,漏水原是因为房屋自身质量问题,其也无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场因漏水引发的矛盾打破了邻里之间的平和。由于协商无果,李某心神俱疲之下便诉至法院,要求楼上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主办法官在梳理案情时发现,此类纠纷,被告在诉前已自行修复漏水问题,但对赔偿问题大多是回避状态。此时,若按照原告诉请,迳行推动审判程序,则需借助鉴定程序查明漏水原因以及明确损失金额,这种情形下,虽能查明事实和确定物品损坏价值,但同时也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鉴定费、诉讼费甚至超过了诉讼标的),难免造成“赢了官司、僵了关系、耗费时间和精力”的双输局面。
主办法官考虑到原告李某起诉时,楼上已修复漏水处(其他几起类似案件,也是在诉前已完成漏水修复),目前的堵点主要集中在损坏物品的赔偿方面,如果能做通双方工作,促成赔偿事宜和解,则本案纠纷便可迎刃而解。
为妥善化解纠纷,主办法官为双方算了“三笔账”,引导双方坐上“谈判桌”:
一是算清“法律账”:向双方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相邻关系及侵权责任的规定,明确张某作为产权人、王某作为实际使用人,均负有维护房屋安全的义务,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算清“经济账”:指出若继续拒绝沟通,法院将依法推进诉讼程序,可能产生高额鉴定费、诉讼费,且权利实现还需通过执行阶段,耗时费力。若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可大幅节省双方的诉讼成本和时间,实现“双赢”。
三算清“感情账”:以“千金买房,万金买邻”“远亲不如近邻”等传统睦邻友好观念为切入点,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相理解包容,营造良好邻里氛围。
经多轮耐心沟通,楼上业主张某认识到推诿责任无益于问题解决,最终同意赔偿李某6000元,并承诺以后会定期排查漏水隐患,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原告李某亦主动释放和解诚意,放弃了部分诉求。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后,原告撤诉,案件圆满解决。
相邻权纠纷虽小,却关乎群众安居梦。据悉,南宁市兴宁区法院民事审判一庭,近期受理的5起相邻权纠纷案件均采用类似调解模式,调解成功率达100%。法官团队通过“庭前释法+诉中疏导+诉后回访”,推动当事人从“对立”走向“对话”,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纠纷的妥善化解不仅让司法有了力度和温度,也赢得了当事人的好评和赞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