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三餐,四季烟火。”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是民生底线,不容侵犯。9月16日,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被告人凌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2024年5月以来,被告人凌某在经营肠粉店期间,在米浆中加入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硼砂,制成肠粉和簸箕粄后销售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
2024年8月被查获,现场查扣肠粉和疑似硼砂物品。经检验,被告人凌某制售的肠粉中检出硼砂。案发后,被告人凌某主动投案,并交纳社会公共利益赔偿金人民币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凌某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为了提高食品口感等,将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掺入食品并销售,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生产者必须时刻牢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必须树立守法经营的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守住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任何忽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违法成本高昂,切莫心存侥幸。
法院依法严惩食品安全犯罪,体现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和“处罚到人”的原则,彰显了审判机关运用刑事手段保护公共利益的决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