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篇:劳动务工
2021-05-18 14:54:00  来源:法润江苏

劳动争议是较为常见的一类纠纷,大都与劳动关系确认、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养老金追索、工伤、医疗、失业保险索赔,以及劳动者福利待遇保障等相关,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本篇围绕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列举日常劳动用工过程中常见情景并予以一一解答,帮助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1.什么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基本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2.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是哪些?签订合同时收取押金合法吗?

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是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负责分配工作或工种,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约定提供各种劳动条件、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而劳务合同的内容规定的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则下,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平等约定的,法律未作强制性规定。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用人单位必然是一方主体,而劳务合同关系中则不然。

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典合同编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而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法调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3.试用期的期限如何约定?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了三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4.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同时具备以下情形时,劳动关系仍然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还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凭证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5.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如何计算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6.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是否需要支付?

劳动合同的签订要符合法律规定,存在以下情形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用人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7.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哪几种情形?

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用人单位有以下不当情形时,劳动者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四)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六)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八)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

8.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我国法律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所限制。

一、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二、劳动者有以下不当情形时,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八)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二)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三)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四)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等。

9.辞职交接期间发现怀孕,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条款既是对用人单位的约束,也是对劳动者的约束,目的是平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辞职交接期间发现怀孕,对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已经行使了法律规定的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法律关系的权利,用人单位也批复了其离职申请,按照法律规定,三十日(或三日)后,双方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此时劳动者因为怀孕想撤销离职申请,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拒绝;如果用人单位人性化,也可以决定继续留任,安排其他的岗位,或者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等。

对劳动者而言,如果已经提前书面通知离职,三十日(或三日)后劳动关系就依法解除,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留用自己或者支付经济补偿等,但是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交流其他处理方式。

10.劳动争议由哪些机构处理?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有哪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

12.建筑单位或发包方已将工程款付给包工头,而包工头却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怎么办?

一、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举报电话:12333。

二、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三、农民工可以以包工头,建设单位(发包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3.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农民工如何维权?

遭遇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时,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通过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寻求帮助协调解决。农民工也可以到各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去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不服,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强制执行。

14.农民工凭工资欠条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吗?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如果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农民工只为讨回工资时,可以凭工资欠条直接向法院起诉。

15.什么是社会保险?能否不参加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国家以保险形式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劳动者或公民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发生其他困难时,由国家、社会对他们给予物质生活保证。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参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16.劳动法中所称的职业病是指哪些疾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我国现在针对职业病已出台的法律法规有:《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

我国的法定职业病有10大类132种。主要包括: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二)职业性皮肤病;

(三)职业性眼病;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五)职业性化学中毒;

(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八)职业性传染病;

(九)职业性肿瘤;

(十)其他职业病。

17.农民工在务工过程中享有哪些安全生产的权利?

一、生产经营单位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其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依法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不得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农民工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二、农民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农民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农民工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18.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19.农民工工伤怎样认定?遇到工伤怎么办?

农民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患职业病;(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等。

农民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遇到工伤时,农民工可督促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也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不签书面合同就拿不到工伤赔偿吗?

没签劳动合同但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发生工伤仍然可以获得赔偿。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凭证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1.延长工作时间有哪些限制性措施?加班加点工资有哪些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如果确有需要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规定,平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春节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22.劳动者上班迟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

从本条规定分析,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引起的事故或者伤害都属于工伤的范畴,至于时间并未明确规定。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条文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从立法目的出发,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解释。从立法目的的角度分析,应将上下班途中理解为以上下班为目的的途中。劳动者因有事迟到,但其受伤仍在上班的途中,仍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上班途中。

23.上班时间被打伤算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对这一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应当重点考虑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如果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积怨,上班时间被打伤,所受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应认定为工伤。

24.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工伤认定完毕后,受工伤的职工经治疗结束或者伤情稳定后留有残疾,影响其劳动能力时,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人可以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材料。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提出申请。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还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