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区打击长漾湖非法捕捞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案例
2023-03-03 17:08:00  来源:法润江苏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徐某在长漾湖吴江区震泽镇众安桥村段,使用蓄电池、逆变器等组成的小型电鱼工具进行非法捕捞,被民警查获时已捕得渔获物3.71千克。2021年7月吴江区公安局对该案侦查终结后,依法向吴江区检察院移送起诉;吴江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徐某虽实施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依法决定对徐某不予起诉,并于2021年8月建议吴江区农业农村局对徐某作出行政处罚。吴江区农业农村局受理该案后,依法对当事人徐某的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结果】

吴江区农业农村局在查明违法事实后,于2021年10月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了没收渔获物(已当场放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一、树立典型案例,提升普法质效。本案案发水域长漾湖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属于江苏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是吴江区唯一的“双禁区”——全年禁捕、全域禁捕。由于吴江区农业农村局常年开展全天候渔业执法巡查,发生在普通水域非法捕捞案渔获物远远达不到刑事入罪标准即被查获,因此近年来吴江区已判决的非法捕捞罪案的案发水域都在长漾湖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本案的合法高效处置,实现了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大环保格局,让人人成为生态环境的保护者、建设者、受益者,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树立法治典型。

二、强化行刑衔接机制,完善基层治理。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有利于更加充分发挥农业农村、水务、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共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为提升公众环境健康权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执法和司法保障。本案案情虽简、程序实繁,它在短短6个月内流转“公、检、农”三个部门,充分体现了江苏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信息共享与程序衔接的科学性和高效性,此案堪为吴江区“全链条打击”非法捕捞违法行为协同合作机制的经典缩影。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