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谁对吸毒场所具有控制权
2022-06-22 10:01: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某日,潘某、张某欲投宿周某家,周某因家中不便,遂通过微信发100元红包给潘某,让潘某住宾馆。后潘某支付120元房费与张某一同入住宾馆同一房间。夜间,贾某携带毒品和吸毒工具到潘某房间,与潘某、张某一起吸毒。次日凌晨,周某来到潘某房间看到毒品和吸毒工具,亦吸食毒品。

【评析】一种意见认为:开房费用来自周某,周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潘某是房间的实际控制人,潘某的行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容留他人吸毒是否构成犯罪要从两个方面考虑。

在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方面,容留他人吸毒是指明知他人吸毒仍提供场所,行为人提供场所的主观目的就是为了给他人吸毒。本案中,周某发100元红包给潘某的目的是让潘某住宿,而非为潘某等人吸毒提供场所,因为当时潘某等人尚未有吸毒意思的表示。周某主观上没有提供场所供人吸毒的故意,不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对于潘某而言,贾某携带毒品和吸毒工具来到宾馆,潘某不仅知道贾某的意图,而且和贾某一同吸毒,故潘某具有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观故意。

需要考虑行为人对提供的场所是否有绝对的控制权。宾馆房间作为封闭空间,入住者当然地享有绝对控制权。本案中,虽然房资系由周某提供,但却是潘某实名登记入住,应当是潘某享有绝对控制权。

作者:王玉 杨怡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