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多人共有房产如何确定分配规则
2022-07-01 11:29: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19年5月8日,某公司与某银行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某银行于2019年5月8日起至2024年5月8日止向某公司发放最高额为334.2万元的借款,同日,顾某、顾某某(顾某之女)、惠某(顾某之妻)与某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及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表示愿意为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并以三人共有的房屋提供抵押。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某银行申请借款230万元,借款期限至2021年5月7日,利率5.85%,后某公司未能按约还款,顾某、顾某某、惠某亦未承担担保责任。某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达成协议:某公司于2021年6月6日前归还某银行借款本金230万元及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顾某、顾某某、惠某对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银行对抵押房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调解协议达成后,某公司、顾某、顾某某、惠某均未承担付款责任,某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拍卖了抵押房屋,拍卖价款为2843120元。

【评析】

关于房屋拍卖款如何分配,出现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应该将房屋拍卖款扣除抵押优先权款项后按照各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比例一并分配。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申请参与分配的各个债权人均获得了法律赋予强制执行力的有效文书,除了抵押权优先受偿外,其余每个债权人的债权也应受到充分的尊重。为更大限度地维护各个债权人的利益,在同一财产处置分配中不应区分顾某、顾某某、惠某各自享有的份额,也无需区分各自的债务,且顾某、顾某某、惠某系一家人,每个家庭成员的利益都与其他成员密切相关,所以应该将全部房款都用来清偿各个债务。

第二种观点,应该将房屋拍卖款扣除抵押优先权款项后再分成三份,分别归属于顾某、顾某某、惠某,然后各自清偿各自的债务。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因涉案房屋属于顾某、顾某某、惠某三人的共同财产,在没有明确载明份额的情况下,应推定三人各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根据个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精神,房屋拍卖款扣除三人共同负担的部分后,剩余款项应由三人均分,因顾某某并无其他债权人,故对于分配顾某某的款项直接退还顾某某;而对于惠某与顾某的份额,由于惠某与顾某是夫妻,夫妻财产混同,无需区分个人债务还是双人债务,由惠某与顾某的其他所有债权人根据各自债权比例受偿两人分得份额总金额。

第三种观点,基本意见与第二种观点一致,也认可房屋拍卖款扣除抵押优先权款项后再分成三份,分别归属于顾某、顾某某、惠某,然后各自清偿各自的债务,但与第二种观点中对于各被执行人如何清偿各自的债务认识有所不同,持此种观点的认为,应该先处分顾某分得款项,由顾某的所有个人债权人根据各自债权所占比例分配款项,如果足够清偿,则多余部分退还顾某,如果不够,则顾某与惠某共同的债权人可就剩余债权参与分配惠某应分款项。

以上三种观点,均有合理之处,但笔者意见与上述观点略有不同之处。笔者认为,为了调动全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健全完善现代法治,我国法律越来越强调对个人私有财产的保护,既然涉案房产系三人共同所有,不动产证上并未明确载明各自占有的份额,对于拍卖款就应推定为顾某、顾某某、惠某各自应分得三分之一的金额,由于涉案房产抵押给了某银行,三人均为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故抵押债务应由三人在各自享有份额中均摊。清偿抵押债务后,顾某某并无其他债务,故其份额应予以退回,这也符合私有财产保护原则。对于顾某与惠某的份额如何分配,债务分配方案应从维护众多债权人的角度综合考虑,应先分配惠某的份额,根据顾某与惠某共同债权人的债权比例清偿,如果足够清偿,则多余部分退给惠某,如果不够清偿,则共同的债权人可就未清偿部分债权与顾某单独的债权人一起按债权比例参与分配顾某应分配款项。因为如果先分配顾某的份额,则共同债权人势必会稀释顾某个人债权人的债权应分金额,分配后未完全受偿的共同债权人就剩余部分债权再去单独分配惠某的份额,有可能出现共同债权人的剩余债权远低于惠某份额的情况,此时共同债权人得到完全清偿,惠某个人获得部分退款,但按此种分配方案,顾某的个人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的金额太小,而惠某的份额没有最大限度地发挥清偿债务义务,这将与法院积极处理财产、实现高效执行的宗旨存在矛盾之处。

作者:刘江昆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