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领取经营许可证所订合同无效
2022-08-05 09:45: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甲公司、乙公司于2018年5月9日签订供用气合同一份,约定由乙公司通过槽罐方式向甲公司供应液态天然气,以作燃料使用。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预付了设备保证金10万元。后甲公司工作人员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就安监局需要做风险评估事宜进行沟通,乙公司没有相关回复,甲公司遂另行与其他公司签订了管道煤气供用气合同。乙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办理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一直未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后甲公司把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退还收取10万元设备保证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评析】

案涉液化天然气可以作为工业原料,也可作为燃料,作为工业原料时应遵守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而作为燃料使用时,经营者应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该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燃气的易燃、易爆特性,如果操作或使用不当,会引发燃气事故,危害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如果允许未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则存在潜在的安全风险,可能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进行法益衡量,应认定由未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经营燃气的合同无效。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是供用气合同,乙公司明知甲公司购买液化天然气是要气化后用作燃料,而乙公司未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却从事燃气供应,则案涉供用气合同无效。既然案涉供用气合同无效,则乙公司收取的设备保证金10万元应予退还并应支付相应的利息。

作者:顾梅红 古林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