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非法取水处罚案
2023-03-03 16:36:00  来源:法润江苏

基本情况

2020年8月21日泰州市水利局海陵分局收到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泰海检五部行公建﹝2020﹞15号),反映泰州市海陵区迎江制冰厂存在未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擅自取用地表水、且未缴纳水资源费的违法行为。经查,泰州市海陵区迎江制冰厂违法取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办案经过

2020年8月21日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向我局下发了检察建议书 (泰海检五部行公建〔2020〕15号),线索反映迎江制冰厂存在未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擅自取用地表水、且未缴纳水资源费的违法行为。2020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迎江制冰厂进行检查,现场确认厂区东北侧、新通扬运河南岸有取水设施,后经现场查勘和调查了解,初步确认迎江制冰厂非法取用地表水相关事实情况。8月25日对其下达《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泰海水停﹝2020﹞15号)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2020年9月11日通过对该企业负责人谭春阳问询调查,确认泰州市海陵区迎江制冰厂未经许可非法取用地表水行为属实。9月11日对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泰海水改﹝2020﹞17号),要求其在2020年10月10日前拆除取水设施。2020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查勘确认该企业已经按要求拆除了全部取水设施。2021年1月8日对该企业负责人谭春阳问询调查进一步确认泰州市海陵区迎江制冰厂未经许可非法取用地表水行为属实,确认其取水量较小,主要用于循环冷却补充用水,一天用水量不超过1吨。泰州市水利局于2021年2月5日依法立案查处。立案后,泰州市水利局海陵分局对泰州市海陵区迎江制冰厂擅自从厂区北侧新通扬运河零星取用河水用于循环冷却的行为,依法定程序经现场检查、收集固定物证、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进行了调查取证。

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泰州市水利局于2021年4月26日依法向泰州市海陵区迎江制冰厂下达了《泰州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泰水罚告字﹝2021﹞01号), 告知书中告知泰州市海陵区迎江制冰厂擅自取用新通扬运河地表水,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规定,拟对泰州市海陵区迎江制冰厂处贰万元罚款;同时向泰州市海陵区迎江制冰厂告知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泰州市海陵区迎江制冰厂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泰州市海陵区迎江制冰厂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1年5月25日泰州市水利局对泰州市海陵区迎江制冰厂依法作出了《泰州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泰水罚字﹝2021﹞01号,决定对泰州市海陵区迎江制冰厂处贰万元罚款。要求泰州市海陵区迎江制冰厂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同时告知其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水利厅或者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泰州市水利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6月7日当事人泰州市海陵区迎江制冰厂向泰州市水利局出具了《缓缴罚款申请书》,承诺在2021年9月30日前缴清罚款,目前全部罚款均已缴纳。

法律问题或争议焦点

由于泰州市海陵区迎江制冰厂非法取用地表水是用于制冰时的冷却用水,并不属于制冰原料用水,具体取用水量的确认难度较大,后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对该案现场取用水的调查,以及对当事人的问询调查,查勘该企业现场取水管道口径、水泵的扬程,可以确认其取水量较小,每小时取水量低于50吨。

办案启示或体会

泰州市海陵区迎江制冰厂非法取用地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但是当事人及其家属认为取用地表水的行为并不属于违法,甚至在他们看来是很平常的一件事情,后续我局将根据群众中频次高发的取水、违建等问题,结合每年的宣传活动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讲解,降低类似案件的出现频率,合规合法取用水,正规程序进行生产建设项目。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