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贩卖、运输毒品罪 电子证据审查 追捕漏犯 七号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鹅,女,1985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周某金,男,1984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路某学,男,1976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朱某巧,女,1971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艾某德,男,1984年出生,泥瓦工。
被告人许某等4人基本情况略。
2020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艾某德从被告人许某处2次共购得海洛因45克,先后贩卖给被告人路某学、朱某巧。路某学、朱某巧将上述毒品以及从他人处购买的毒品合计54.2克,藏于棉鞋、棉衣内,通过快递从云南邮寄至江苏省宜兴市进行贩卖。2020年3月初,被告人陈某鹅、周某金以贩卖为目的,从云南昭通购得毒品海洛因20余克,进行伪装后通过货车托运至江苏省宜兴市,后二人将上述部分毒品零包贩卖给路某学等人。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鹅、周某金等9人分别犯贩卖毒品罪、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艾某德、许某等5人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对部分被告人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鹅、路某学等4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八年不等,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部分被告人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审宣判后,艾某德、许某、徐某祥、路某学4人上诉。2021年9月至11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强化证据审查,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审查逮捕阶段,陈某鹅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宜兴市人民检察院通过调阅、审查相关电子数据,邀请云南省缉毒民警破解方言、暗语等方式,查明陈某鹅与其毒品上家联系购买海洛因的犯罪事实。针对路某学贩卖毒品总数量可能超过50克存在量刑升档的问题,向公安机关提出梳理电子证据查清毒品来源的补充侦查意见,查明路某学、朱某巧购买海洛因54.2克的犯罪事实。另外,检察机关通过梳理审查全案收款记录等证据查明艾某德向朱某巧贩卖毒品海洛因40余克的事实,及时向宜兴市公安局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检察机关先后对上述涉案人员成功追捕,依法作出逮捕决定。
(二)加强释法说理,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公安机关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先后将陈某鹅、周某金等9人移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陈某鹅、周某金、路某学、朱某巧还存在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针对周某金等部分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不供认犯罪事实的情况,检察机关结合案件事实、犯罪情节和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作用,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告知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及认罪认罚法律后果,促使其自愿认罪认罚。庭审期间,检察机关再次开展有针对性的释法说理,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实现良好办案效果。
(三)落实“七号检察建议”,推动开展专项整治。针对该案物流寄递毒品问题,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梳理近年来办理的毒品案件,撰写风险研判报告,连同最高检“七号检察建议”向邮政管理部门现场送达。同时与宜兴市公安局、邮政管理局会商物流寄递风险隐患,出台《关于加强寄递安全监管联动协作的工作意见》,建立寄递安全监管联动协作机制。制作的微电影《毒术》被江苏省邮政管理部门推广至全省938家快递企业1837个分支机构24000余个快递点滚动播放,进一步推动强化一线从业人员责任意识,提高广大群众对毒品的辨识能力和防范意识。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零口供”毒品犯罪,应当注重电子数据审查,必要时聘请专业人员破解地方方言、行业暗语等难题,全链条追诉毒品犯罪行为。对于贩卖、运输毒品犯罪,除查清贩卖、运输毒品次数、数量等关键情节外,还应当认真审查涉毒资金流向,全面审查毒品交易上下家网络,发现毒品犯罪嫌疑人员应当到案而未到案的,要切实强化法律监督,依法监督侦查机关立案、提请逮捕,及时追捕漏罪漏犯。同时,检察机关要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通过与邮政管理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将最高检“七号检察建议”细化落实,堵塞寄递毒品渠道。结合司法办案制作警示教育视频等资料,开展法治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寄递从业人员增强识毒、防毒、禁毒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