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能赚大钱,不仅包食宿还是高薪资,我偷偷带你走,还能省下办理手续的费用哟…”近年来,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方式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屡见不鲜,受害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企图省事未经办理护照、签证等出入境手续,采取偷渡的方式出境,往往不仅未能实现靠勤劳发家致富,而且为自身安全带来隐患,同时触犯国家法律,必将受到刑法的惩处。
2月26日,内蒙古阿尔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乔某某偷越国(边)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当庭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经查,2020年夏天,被告人乔某某伙同朋友二人在蛇头带领下,从云南省西双版纳自治州勐海县打洛口岸偷渡至缅甸小勐拉境内,欲从事修理汽车空调工作,后因两地工作内容不同,被迫打零工维持生计,期间结识付某某并参与跑分洗钱牟利。
审理过程中,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于一时的冲动和贪婪,企图通过偷渡出境便能轻松致富的幻想表示后悔不已,在暴富美梦中的迷失,换来的不是财富,而是法庭上的审判和内心的悔恨。
法官警示
部分不法分子以高薪为诱饵,诱骗他人偷渡前往缅北从事非法活动。被骗者不仅“高薪”梦碎,还可能面临拘禁、毒打噩梦。广大群众切莫轻信谣言、受高薪诱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偷渡出国(边)境,否则,极易身陷险境又触犯刑法。求职者欲出国就业时,一定要选择正规市场中介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通过合法的方式出国务工,谨防“捞金”骗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